房子都建了10年才认定违建,法院:居心不良!早干什么去了?

房子都建了10年才认定违建,法院:居心不良!早干什么去了?

在征地拆迁中,令被征收方谈之色变的莫过于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说你的房子是违建,给你几天时间让你自行拆除,如果你不拆,好那就“霸王硬上弓”,管你三七二十一给你强拆了再说。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强拆,自然是违法的。而且,从生活经验上来看,房屋都建成好多年了,都没有被认定为违建。怎么现在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需要给予征收补偿了,就开始突然袭击,将房屋认定为强拆了呢?这可谓“司马昭之心,人尽皆知”。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揭穿征收部门的阴谋的。

小朱是陕西省某村的村民,在05年的时候,小朱的的父亲与该村的村委会达成他协议,小朱获得该村一处宅基地,并且五年后,在该宅基地上面建了房。又过了八年,管委会作出了征地公告,小朱的房屋要拆迁,但是小朱并没有获得法定的补偿。2019年,管委会和街道办共同对小朱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小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管委会和街道办不服,以房子是小朱父亲的,并且占用农用地,是违建,我们强拆的合情合理,以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朱的房子多年前已经建好并且居住,这么多年,房子都没有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并没有积极履责,但是这次征收之中,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才将房子认定为违建,管委会和街道办强制拆除小朱的房屋的行为执法目的不当。驳回了管委会的街道办的上诉请求。

法院的判决可谓合情合理,令人信服口服,真实揭穿了管委会和街道办进行强制拆除的真实目的。很多时候,所谓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过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一个“下马威”。所以说,被征收人不要一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就陷入恐慌,担心自己不仅房子被强拆了,还不能获得合法的补偿。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该通知书的作出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