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指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以优先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务得以清偿为目的。二是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三是担保物权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限制物权。由于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是他物权,因而担保物权也就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属于限制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1.特定情形下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为保障国家税收,防止欠税人通过设定担保物权转移资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2.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特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为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缓解社会矛盾,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3.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当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债权这三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于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