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应尊重法庭
法庭纪律可以确保法庭正常开展审理活动,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法庭纪律,不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那么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因为自己的房屋被拆迁,腾女士在2005年时申请购买某经济适用房。2006年滕女士与城建公司签订了意向性购房协议书,并就房屋价款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2008年该房屋交付给腾女士,腾女士认为该房屋不属于经济适用房。滕女士没有签订买卖契约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唐女士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履行在意向性购房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
在二审过程中区政府的负责人没有出庭,但是只派了工作人员。唐女士对区政府这一行为不服,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滕女士坚持区长必须出庭,否则不同意开庭。对于滕女士的这一主张,人民法院出示了加盖公章的区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且也认定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多次询问滕女士是否继续参加庭审,但藤女士未改变其决定。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唐女士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庭审中的行为是拒绝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所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藤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因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由中止庭审活动,而当事人也应当根据法庭的引导,在庭审的不同环节适时表达相应不同的诉求。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对区政府负责人未出庭的事情表达了异议,但是人民法院也进行了解释,如果当事人认为这一行为是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但当事人不能无视法庭审判秩序,在庭审环节反复纠缠法庭已经审查完毕的事项,最终人民法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了唐女士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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