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识破转而申请撤诉?不准许,罚款50000元!

近日,钱塘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案原告杭州某商贸公司存在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同时,原告伪造涉案关键证据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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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谭某因推广合作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然而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

然而庭审过程中,法庭核对证据原件发现,原告当庭提交的合作协议原件与其起诉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前者加盖了公章而后者没有。

明明是同一份协议,为什么有盖公章和不盖公章两个版本呢?法官根据以下几条“线索”进行了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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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一】

原告代理人立案时提交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中,甲方落款处仅有签字和捺印,并无盖章;开庭时提交的合作协议原件中,甲方落款处加盖了公章。该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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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二】

被告在收到合作协议复印件副本后答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仅有陆某某(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认为陆某某在案涉合同上签名是个人行为,而非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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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三】

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对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原件真实性有异议,并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其一方持有的合作协议原件供法庭核对。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甲方落款处未见原告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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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四】

经询问,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承认,公章系其公司工作人员在诉讼阶段加盖。


结合以上几点,法院查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加盖原告公司公章。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公司出示的证据原件上却加盖了公司公章。根据陆某某陈述,其确认该公章系原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添加的。

对于原告上述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钱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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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对原告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那么,申请撤诉是否可以使虚假诉讼行为免受司法惩戒呢?该份撤诉申请是否会得到法院准许呢?

不仅不能免受司法惩戒,撤诉申请也不会得到法院准许!

经法院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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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和提供真实完整证据,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义务。伪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增加裁判者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将受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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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