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件,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以担任原,被告代理人

同一个律师同一案件中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既一个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

那么,同一个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是否可以同时代理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

刑事案件中,基于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基于上述理论,在民事诉讼中,两个以上被告之间互相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代理人。但对于如何界定这种利益冲突,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无禁止则可行,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既可以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被告代理人,也可以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的双方代理人。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以担任同一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的代理人。

案号:(2016)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唐某某、赖某某、立强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法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某某及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允许。此外,《律师法》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虽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杨某某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以担任同一案件的被(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东亚公司与兴安盟医院、辛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基于兴安盟医院的申请,追加辛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最高法认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得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代理人。本案二审中,吉林辛禾公司与兴安盟医院虽然均委托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做代理人,但并不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