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法官所说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

杜万华大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论述中就涉及到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三个概念。长期以来,不只是当事人,就是学界和司法界也没有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至于把证据事实就当做案件事实、造成法官在裁判思维中的许多困惑,以及律师与当事人实务中的思维混乱。

案件事实就是与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这个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他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如果当事人不以某种方式加以收集、保存,这个客观事实就稍纵即逝,而这个保存下来的事实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证据事实在诉讼中是不断变化的。一开始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事实很多并不是都与待证的案件事实相关,法官会经过法庭质证,对那些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与诉讼请求不相关的证据事实剔除掉只留下高度相关的证据事实。最后,只有那些符合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的证据事实才是法官要写进裁判文书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法律事实只是尽可能的还原客观事实,但不见得完全就是客观事实。一是时间不能倒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不会重回案件现场,去见证当时事件的发生、发展。法官只能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证据事实尽其可能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二是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当事人故意混淆事实,增加法官判断案件证据真伪与还原客观事实的难度等因素,加上法官认识水平的限制,真正要做到将案件证据还原为客观事实是有一定难度的。

这就不难理解,近年来在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许多借款人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的陈述自己已经将借款以现金形式归还给贷款人,但就拿不出已经还款的证据,最后不得不败诉,从而走上无休止的申诉之路。比如,借款人明明已经还款,但却没有对方收到还款的收据或者银行还款的流水或者当时还款时第三人在场的证人证言等。尽管法官内心也许相信他的陈述是真实的,由于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最后还是不得不裁决其败诉。

大法官的论述告诉我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拿不出证据,平时不做有心人,疏于保存交易行为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即使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的陈述所谓“事实”,对不起,那是当事人把陈述当证据,法官也许内心会生同情,但不会判决当事人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