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通常会有担保条款,担保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或定金几种方式。
其中保证方式属于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有时候一个合同还会有多个担保人。
《最高院: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保证时效过期的保证人可以脱责!》一文说到,如果债务发生逾期,债权人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将会脱责。
那么如果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保证责任时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
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借款人有多个保证人,出借人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生效前,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生效后,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如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的,其他保证人就将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