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重新仲裁的事由和范围。申请人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庭在重新仲裁中,围绕人民法院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原仲裁审理中已经举证、质证的不予重复举证、质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05民特34号

裁判日期:2022.09.08

发布日期:2022.09.20

申请人:钟爱军

被申请人:兰安庆

案件背景

钟爱军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新余仲裁委员会(2022)余仲字第24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依据的事实不清,钟爱军虽然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是接受北湖幼儿园全部股东的委托出面租赁幼儿园房屋并协调有关事宜,兰安庆也是股东之一,他对此委托事项是完全知情的,在钟爱军开庭时提交的证据幼儿园合作协议里可知。钟爱军本人根本不需要租赁该房屋,是兰安庆和他的合伙人开办幼儿园需要租赁该房屋,委托钟爱军出面办理相关事宜。然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钟爱军应该支付涉案房屋租金不符合事实。


二、仲裁程序违法,该仲裁案件钟爱军已经申请过一次撤销仲裁裁决,发回重审后仲裁庭人员还是第一次的所有人员,第一次钟爱军不知道可以申请回避,第二次开庭时钟爱军已经强烈要求申请仲裁庭所有人员回避,然而未得到回应,钟爱军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该主动回避。


三、本案前期已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然而新余仲裁委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根本没有重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视铁证事实依据于不顾,第二次裁决依然和第一次裁决一模一样。


综上,新余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钟爱军的合法权益。

兰安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2日,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余仲字第242号裁决:(一)钟爱军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兰安庆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75,625元。(二)驳回兰安庆要求钟爱军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共计20,000元的仲裁请求。(三)驳回钟爱军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2,268元,由兰安庆承担308.4元,钟爱军承担11,959.6元(该费用已由兰安庆垫交,钟爱军迳付给兰安庆);本案仲裁反请求费39,994元,由钟爱军承担。


兰安庆与钟爱军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兰安庆位于新余市××路××期××别墅出租给钟爱军开办幼儿园,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32年9月1日),租金交纳方式:会所租金每年33万元,别墅租金每年12万元,前期一次性交纳两年房租,兰安庆给予钟爱军九折优惠,之后每年按年租金5%递增。《房租租赁协议》还就出租房屋使用、转租及电费、物业费的交纳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约定产生纠纷可向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兰安庆依协议交付出租房给钟爱军装修,钟爱军支付了40万元租金给兰安庆。钟爱军于2017年10月开始装修,到2018年3月因合伙人之间的问题导致停止装修。此后,钟爱军未按约定交纳后续租金,兰安庆多次催讨无果,并于2020年4月14日以《催告函》形式通知钟爱军交纳拖欠的房租,钟爱军仍未主动履行。


2020年6月9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兰安庆仲裁请求。2020年7月31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钟爱军仲裁反请求。2020年12月2日,新余仲裁委作出(2020)余仲字第163号裁决书。2021年1月7日,钟爱军不服该裁决书,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21年1月1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新余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通知新余仲裁委员会于三个月内对本案重新进行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2021年1月20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决定对(2020)余仲字第163号仲裁案件重新仲裁。2021年1月25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撤销程序。


2021年3月22日,仲裁庭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根据钟爱军的请求,同意中止审理本案,待兰安庆与钟爱军妻子丁励洪的合伙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生效后恢复审理。2022年6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502民初4102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丁励洪撤回起诉处理,兰安庆与钟爱军妻子丁励洪的合伙纠纷审理终结。2022年7月1日,仲裁庭开庭恢复审理本案。


2022年7月22日,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余仲字第242号裁决书,钟爱军对该裁决书不服,于2022年8月18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另查明:

2020年8月7日,在(2020)余仲字第163号仲裁案件中,钟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洲签收了新余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如需提出回避申请的,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2022年7月1日,在仲裁庭重新庭审笔录中载明:被申请人(钟爱军):申请回避(没有书面申请)。2022年7月30日,钟爱军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单上签名,签收了新余仲裁委员会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2022)余仲字第242号裁决书。


法院认定

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钟爱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本院着重审查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至于钟爱军提出的裁决依据的事实不清属于实体认定问题,提出的仲裁委上班不开门,阅卷不提供方便,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均不属于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也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重新仲裁由原仲裁庭审理,(2020)余仲字第163号仲裁庭组成人员继续审理(2022)余仲字第242号案符合法律规定,无须主动要求回避。在仲裁庭审中,钟爱军口头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全部回避,被仲裁庭以无书面申请予以驳回后,钟爱军仍然参加了继续的庭审,而且开庭终结前也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应视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无异议。仲裁庭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钟爱军再次以相同事由申请中止审理,仲裁庭口头决定不接受中止审理申请,程序处理并无不当。


仲裁庭在重新仲裁中,围绕人民法院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原仲裁审理中已经举证、质证的不予重复举证、质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仲裁裁决书邮寄给钟爱军,尽管钟爱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收到裁决书,但仲裁庭文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钟爱军申请撤销新余仲裁委员会(2022)余仲字第242号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钟爱军的申请。

案例评析

重新仲裁的事由和范围。《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该条并未规定何种情形属于“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实践中,重新仲裁的事由并不仅限于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两种情形。实际上,具有瑕疵补正可能性的情形,似乎都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04点第1款指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在(2018)陕01民特448号案中,“……宝丽洋公司未能收取《仲裁参加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导致宝丽洋公司被仲裁庭缺席判决。随后宝丽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本院裁定仲裁委重新仲裁”。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04点第2款亦要求“人民法院决定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实践中,重新仲裁并不是推翻原裁决重新审理作出全新的裁决,而是围绕法院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对原裁决进行“弥补”。如本案例中,法院指出“仲裁庭在重新仲裁中,围绕人民法院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又如在近期受到较多关注的[2023]HKCFI3316号案中,原裁决所涉部分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法院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仲裁机构围绕法院指出的重新仲裁的具体事由,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从实践来看,重新仲裁的适用总体偏少,原因似乎不仅是原裁决已无法“弥补”。未来如何发展,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