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上诉再审,还是检察监督,在申请救济的时候,认定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由于民诉法并未明确说明,何为法律适用错误,其实很难界定。每个人都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官有自己的理解,律师也有自己的理解,当事人也会有自己的理解,所以案件在申诉或者上诉的时候,只有法律适用错误,往往很难改变案子的既定判决。当然,也不绝对,依据《民事监督规则》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详细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还是有很大的翻案机会的。
《民事监督规则》第八十条主要说明了几种情形,大家可以参考。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这一条其实很少出现,谁都不会用刑法去判决民事案件。第二是“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这一条其实和第一条差不多,比如本来是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却适用人事争议的特别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该条一般指的是加重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却没有依据。第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该条说的是判决依据的法律已经废除或者还没生效。第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该条说的是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第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指的是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上位法必须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等规则。第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其实这一条解释的空间就比较大了,立法本意有时在理解上,也会有差别。
总得来说,一个案子在上诉或者申诉时,只有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其实就已经很难翻案,如果还没有以上所列出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大概率是不会有机会翻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