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A建设公司作为某高速公路的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外包给B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又将其中一项工作外包给包工头殷某,殷某以每天400元的报酬雇了老谢来干活。老谢在工地干活由殷某管理,没有五险一金,工资按月发放,一部分由殷某发现金,另一部分由B公司签字确认A公司代发。

问:

有一天,老谢在工地干活受伤,在医院治疗了14天,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如果算工伤,该由谁来赔偿老谢?

下面我们来看看各种解题思路

思路1:“谁找我来干活,我就找谁!”

这个活是殷某从B公司接来的,老谢是殷某雇佣过来干活的。平日里,老谢接受殷某的管理,与A公司、B公司的人也不熟。出了事,当然得找殷某负责。

思路2:“谁发给我工资,我就找谁!”

在工地干活,很多人都没签劳动合同,唯一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就是工资的打款记录,既然工资是A公司发的,就得要A公司负责。

思路3:“谁都别想跑,三家一起告上!”

这种层层转包的复杂关系,又没有劳动合同,老谢一个农民工怎么搞得清状况,干脆都告上看法官怎么说。总不能三方都不用负责吧。

事情经过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老谢于2019年9月被包工头殷某叫到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11月10日上午9点多,老谢因工地钢筋钩断裂而被砸伤,随后被工友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

事后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谢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可由于没有任何公司为老谢买过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下来后,医疗费、工伤赔偿等等由谁负责呢?

由A公司赔偿吗?A公司除了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以及代发工资之外,和老谢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由B公司赔偿吗?人不是B公司雇佣的,工资也不是B公司发的,B公司为什么要对老谢负责?

由殷某赔偿吗?殷某是个人不是公司,工伤赔偿是公司对员工的责任,如果由殷某赔偿,老谢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向殷某追责,但赔过来的钱可没工伤赔偿那么多。

为此,老谢将A公司、B公司、殷某都给劳动仲裁了。 仲裁结果:B公司对老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负责工伤赔偿。

B公司不服,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老谢系包工头殷某招用的人员,接受殷某得管理。B公司事实上并未对老谢进行实际管理,老谢与B公司不符合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各项要件。

但老谢在B公司分包的项目工地施工受伤并在医院进行14天的住院治疗,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B公司要求其无需对老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B公司主张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殷某完成。老谢由殷某招用。现老谢在从事项目工作中受伤,而殷某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应由B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B公司上诉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用工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老谢的工伤赔偿,由B公司负责。

汪Sir有话说

这里可能有朋友会有疑问,既然老谢是殷某雇来的,他的工资为什么由A公司代发呢?

因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工地干活,包工头拖欠工资不付,我们可以找总承包单位来负责。

老谢的案例教育我们,即使在复杂的用工关系中,只要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工受伤,不论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都有可能依据法律规定找到责任主体,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劳动者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维权。同时,各类企业也要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不得违规转包,切实履行好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案号:(2023)粤01民终34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