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再次确认了误工费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的重要原则,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该案例涉及一位67岁的老人李大爷,他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因误工而遭受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赔偿李大爷的误工费,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收入的决心。
案情简述如下:李大爷长期在澳门担任酒店夜间清洁员,尽管家在珠海,但他坚持每天深夜过关前往澳门工作,早上再返回珠海。2021年2月,李大爷在珠海驾驶电动车时与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交警现场勘察后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3天,出院后遵医嘱全休2周。这期间,他因无法工作而失去了收入。尽管李大爷与周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李大爷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在庭审中,李大爷提交了澳门酒店的薪金清单,证明他每月的总收入约为澳门币1.2万元。然而,被告周某却认为李大爷已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且自己已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不应再支付误工费。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明确指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同样受法律保护。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而应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害来判定。李大爷虽已年满67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作受阻,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李大爷误工费澳门币10800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700元。宣判后,周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珠海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例不仅为老年人维权树立了新的典范,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新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指出,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无论受害人年龄大小,只要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作受阻并造成实际收入减少,都应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劳动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再就业和继续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象日益普遍。无论是被返聘工作、从事雇工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等领域,老年人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这意味着,无论年龄大小,只要老年人具备劳动能力并因工作受阻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