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有时会遇到以下情形,虽然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但该房产已经为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
这时候,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实践中,由于执行财产仍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且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债权的情形时, 将出现有权处置的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的无权处置的执行困境,形成现实的“执行难”。。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该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
《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若同时满足一定的移送条件,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应满足的条件为:
(1)优先债权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2)优先债权已进入了执行程序;
(3)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已超过60日;
(4)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因此,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除关注移送的程序要件外,还应当注意优先债权本身是否满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执行财产的优先债权存在瑕疵,则无法适用《批复》的规定。
第三,注意正确选择移送执行时间。按照《批复》规定,提出移送的时间应在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前提出。实务中,对于首封法院仅选择鉴定机构但未发布拍卖公告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仍可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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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