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举证责任的规定设置在第一章总则之中,除进一步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外,实质内容与原《公司法》第63条规定并无变化,一人公司仍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因此,夫妻二人成立的公司形式上有两名自然人股东,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不符合一人公司的股东数量要求,夫妻公司亦并不代表夫妻二人股东意思必然同一,不能得出夫妻股东实为同一股东的结论。
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而要归到新《公司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夫妻是否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作为标准,此时就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仅是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既不承担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益,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可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诚信和公平原则。
因此,为了避免相应风险,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司,都应该做到人格独立,特别是财产独立,一人公司由于其单一股东结构,更容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表明公司具备财产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