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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1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J399号)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第二,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坚持上述原则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类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违约金支付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一般应予支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
44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与承担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能否调整?我们认为,竞业限制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签订,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调整违约金数额,但是竞业限制毕竟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自由发展,因此,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性为主,在所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时,应允许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再者,从性质上讲,劳动合同仍然为民事合同,所以在劳动合同法这一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于蒙:《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