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6日下午,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王曦走进上海市工商联,以“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案例解读及风险提示”为题,为企业家们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讲座。
这是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工商联共同举办的“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的第六场。近百家企业代表在现场聆听。同时,讲座通过“上海高院”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新浪微博、知乎等平台向公众进行了直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方面均进行了系统修订,其中,股东出资责任相关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
本次讲座结合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新规定,围绕存量债转股的效力认定、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标准、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通知程序瑕疵减资的责任认定四个专题展开,结合审判实践中真实案例,讲解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审查判定,并分别以股东和债权人的视角,就如何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障交易债权实现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股东出资责任的逻辑起点是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其法定性源于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需要,约定性则源于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的需要。股东出资义务性质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关系核心在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尽管公司资本制度历经了从严格规定到逐步放宽到灵活调整的变化过程,股东出资义务的可约定性范围不断拓展,但其法定性始终是根基,是底色。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有利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股东债权出资行为可溯及适用。
存量债转股,与增量债转股相对应,是指在公司不增加注册资本的前提下,股东将其享有的公司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从司法实践看,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诉讼中,股东以“存量债转股”作抗辩主张已出资到位的情形不在少数。
法院对存量债转股的效力认定,以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原则。
● 转股的债权符合条件
债权需合法合章程、可以估价、权属清楚、权能完整。
● 债转股的程序要合规
公司方面,需就债转股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至登记机关备案;且相关信息需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在时间、内容上可相互印证。
股东方面,需关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财务凭证上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内容,确保记载准确完整。
● 债转股的时点应正当
需注意保存存量债转股时的公司财务文件资料,以证明公司具有相当偿债能力,且存量债转股行为无损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未对其溯及力作列举规定,对于是否适用有利溯及规则,涉及对条文适用标准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对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需要考量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债权清偿利益的平衡,以及全体债权人债权平等受偿原则。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时,如同时请求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股东
股东应从公司经营需要和自身实际出发,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总额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并切实按期足额缴纳。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坚持合法诚信稳健经营,维持公司资产状况于动态良好状态。此外,公司及董事等应主动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补给公司经营资产,避免公司及股东陷入被动境地。
● 债权人
债权人则需密切关注债务人公司偿债能力及股东出资状况,积极行使权利、有效运用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新增规定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可溯及适用。
新规定明确了未届期股权转让中股东的责任配置。
责任顺位:受让股东承担出资缴纳义务,仅当受让股东未能承担出资义务时,转让股东对受让股权的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主观考量:无须考量转让股东的主观状态。新规确立了转让股东的无过错补充责任,体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优先于股东退出自由与出资期限利益的立法导向。
逐层追责:法律仅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一手之间的责任承担,即前手对后手承担补充责任。基于尊重交易合理预期,鼓励交易自由、维护交易稳定考虑,未届期股权多次转让的,应由后往前、逐层追责,即最后一手承担出资责任,前手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应:
● 做好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交易股权的注册资本缴纳、交易对手的实力状况等。
● 审慎进行商业判断,诚信履行交易合同。
● 对于法律未予禁止事项,可作协商约定,但应约定清楚明确。
新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有利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违法减资行为可溯及适用。
减资是公司行为。公司减资(以下均针对普通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减资、通知公告债权人、实施减资、变更登记等多个环节,其中,除减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以外,其余事项应属董事会职责。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公司未向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占比较高。
公司减资改变了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公示公信的信赖基础,改变了公司的责任财产及清偿能力,一般认为,应当通知公告的债权人的范围,包括减资变更登记完成前的所有已知债权人,且无论该债权是否有争议或是否已届期。
若公司或股东以形式减资作免责抗辩,其应对形式减资负担证明责任。
公司在实施减资行为时,应强化:
● 程序意识
依法履行减资各环节的程序性义务。
● 证据意识
将减资各环节的要求做实、留痕。
● 效率意识
依法诚信实施减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或诉讼成本。
授课结束后,企业代表围绕“就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后形成的债务,出让人对受让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能否向受让人追偿”“现实中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难度较大,如何做到顺利合法减资”等问题和法官作了交流。
企业代表纷纷表示,“今天的讲座不仅仅有对法条的解读,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对我们启发很大。”“讲解的都是新公司法施行后我们非常感兴趣的话题,很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