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参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定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主要用于仲裁员报酬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仲裁案件处理中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经本会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
第四条 仲裁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确定。争议金额应当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仲裁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仲裁请求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确定仲裁费用。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根据权益额计算,按项收取。
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的,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第五条 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以增加的仲裁请求确定争议金额,补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所涉争议金额超过原仲裁请求的,应当按照超出的争议金额,补交仲裁费用。
第六条 本会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据实交纳:
(一)当事人选定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在西安市以外的仲裁员产生的差旅费等;
(二)当事人约定或者申请经本会同意在本会以外开庭产生的差旅费、场地费等;
(三)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并经本会同意产生的紧急仲裁员费用等;
(四)当事人申请本会协助进行临时仲裁产生的管理费用等;
(五)当事人复印档案材料、开具无仲裁案件证明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其他因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翻译、公证、提存、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等服务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或者委托本会向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交纳。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交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应当在本会或者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另行交纳合理费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撤回相关请求。
仲裁费用由本会统一收取。
第八条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交书面申请且本会审核同意,或者本会认为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以案件受理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布的中行折算价为基准,折算成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第十条 已受理的仲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比例退回:
(一)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减少的,按照减少后的争议金额计算仲裁费用,差额部分予以退回。首次开庭后变更的,仲裁费用不予调整;
(二)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受理费全额退回,处理费按照50%比例退回;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受理费按照50%比例退回,处理费按照50%比例退回;
(四)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五)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受理费全额退回,处理费按照50%比例退回;仲裁庭组成后,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六)申请人或者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申请,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收取、退回的仲裁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经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网络、批量小额金融等其他特殊案件,按照收费标准的30%执行。案情复杂、工作量较大的案件,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自2024年12月1日(含2024年12月1日)受理的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请求有争议金额的,受理费按照下列比例收取: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 10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二)仲裁请求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根据案件所涉权益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具体确定仲裁费用。
二、处理费收费标准
处理费按照受理费30%比例收取(受理费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