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公司独立人格的底线在于"人、财、务"的实质分离。


若企业滥用"两块牌子"逃避债务,法院将直接穿透公司面纱,让关联方"一损俱损"。


无论是债权人维权,还是企业合规经营,这一裁判规则都值得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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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格混同"?

为何会被追究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本应拥有独立的财产、人员和管理体系。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逃避债务或扩大经营,设立多个公司却共用同一套人马、同一办公地址、同一财务账户,导致公司间界限模糊,这就是典型的"人格混同"。


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20条,若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即使表面独立,也可能因人格混同被判定共同对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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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如何认定"人格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5号中指出,认定公司人格混同需综合以下证据:


1)人员混同: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等完全相同,存在交叉任职;


2)业务混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合同签署混乱(如A公司业务以B公司名义签约);


3)财务混同:共用银行账户、资金随意调配、财务凭证混用;


4)场所混同:在同一地址办公,未作物理区分。


核心逻辑:若多个公司实质上已丧失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则法律应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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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院如何判决"两块牌子"公司担责?


【案件背景】

徐工机械与川交工贸签订多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川交工贸拖欠货款近1,500万元未支付。


徐工机械调查发现,川交工贸与关联公司川交机械、瑞路公司存在高度混同,遂起诉要求三公司连带清偿债务。


【法院认定的人格混同事实】

1)人员混同


核心管理人员重叠:三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同一批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


人事任免交叉:川交工贸的人事任免由川交机械直接决定,员工社保、工资发放混同管理。


2)业务混同


共用销售渠道与协议:三公司均从事工程机械销售业务,对外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经销协议》;


宣传信息混同:在展会、广告中,三公司以“川交机械系”名义统一宣传,未明确区分经营主体。


3)财务混同


共用银行账户:三公司资金通过王某个人账户或共同账户流转,资金调配无书面协议;


债权债务混同:徐工机械与三公司的交易返利、业绩核算均以川交工贸名义统一结算,财务账目无法区分


【最终判决】

川交工贸、川交机械、瑞路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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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如何避免被认定"人格混同"?


企业若因经营需要设立关联公司,务必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人员独立:避免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完全重叠;

财务隔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禁止随意调配资金;

业务区分:明确各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合同混签;

场所分离:办公地点、设备、标识需作明显区分;

程序合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留存书面记录。


提示: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有"两块牌子"嫌疑,可重点调取工商登记、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要求关联公司连带担责。


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0-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