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仲裁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是消费纠纷的终结裁判机关。
仲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受理裁处单位及公民因单位团体或个人消费发生的各类消费纠纷,更可以对消费者不服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消费纠纷调处结果不服的纠纷裁处。
仲裁机关裁处消费纠纷,可以发挥其和解、调解的民间性作用,也可以依法裁决发挥其准司法性的权威。仲裁机关的和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或受到强制执行。
西仲委商洛分会近期以12天时效裁处了郭**厨房装饰购买进水软管断裂造成损失后,多次到相关单位和消协组织投诉半年未决的损害赔偿纠纷,展示了仲裁机关裁处消费纠纷的高效、依法、公平、公正的便捷优势,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简 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交易日渐频繁。在各种商品交易活动中,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与生产、经营者非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愈加突出,各类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当消费纠纷出现时,消费者由于不了解仲裁机关,总是习惯于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单位寻求帮助。然而由于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强制性的局限性,往往制约了消费者维护权益最终保护点的实现。如何才能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机构寻求帮助。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存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更加适宜于消费纠纷的解决,真正从民间性、司法性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必总是吃个哑巴亏,而是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生产、经营者履行义务。相约仲裁,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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