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道德寻踪


文章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作者:潘俊星

一项法律制度的生成、实施,不仅要完成其外在的制度设计,更要揭示其内在的价值目标、自觉形态,培植与之相应的社会环境与道德基础。仲裁作为一项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植入我国已有12年,却并未完成与我国文化、道德理念的对接。甚至产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异。致使制度悬空,基础环境缺失,系统标识不明,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没有真正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仲裁的道德寻踪,旨在通过对仲裁生成条件、运行方式、功能效应的分析,寻找仲裁的精神“锚地”;把握仲裁的特质、本色;确立仲裁特有的、中国化的标识。运用我们固有的文化、道德资源,丰富仲裁的调控手段,彰显仲裁的个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够特色鲜明地立足于市场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一、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仲裁源于一种道德感应与道德规范。无论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西方社会,还是在我国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特殊社会形态里,仲裁初始的状态均是一种民众自觉的道德警悟,是民众自发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标准及商业惯例解决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纷争。其功效主要依赖于道德的约束力和感召力。不管现代仲裁方式如何发展、演进,仲裁的法律条文如何变更、增减,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却始终无法改变,仲裁的权力属性也不会改变。仲裁的权力成因是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契约属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与仲裁人的信任,通过契约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的权益,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从仲裁的提起,到仲裁终结,虽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但其法律制度是以一定的道德理念为依托,依靠道德力量来推行的。整个仲裁的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链,决定仲裁的生成、启动、运行与发展。在此过程中考量着每一个仲裁人、当事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如果没有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与胸襟,仲裁就不会被约定;没有仲裁机构和仲裁人的社会公信力与人格风范,仲裁也不可能被选择。同时在仲裁过程中,若无当事人的积极参与、精诚合作,仲裁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收效。可见,仲裁的每一环节都是以人的思想素养为前提的,都立足于深厚的道德土壤。仲裁与其说是一种法律手段,不如说是当事人与仲裁人共同参与的一项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是基础性的,处于仲裁活动的高端地位,而法律手段只是在穷尽道德手段之后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调控措施,是道德行为的延伸与设限,它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属于低层次的属性。为此,我们应以全新的角度审视仲裁,把仲裁作为一种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引导和道德感化为基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开掘运用,不断丰富和完善仲裁的道德内涵,提升仲裁的执法境界,体现其别样的性质、别样的功能、别样的成效。二、仲裁过程的道德效应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决定了仲裁过程的道德化作为。实践中,仲裁自然会将“求和”作为其首选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掘我们民族的文化、道德资源,研究仲裁受众群体的思想形态、文化心理及行为方式,有效地实施道德教化、道德引导和道德警示,通过公正廉明的道德形象,亲切平和的人文关怀,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引领当事人走出误区,回归理性,提升境界,再造和谐。其所以会形成这样的道德效应,主要基于如下因素:其一,受制于仲裁的管辖方式与纠纷类别。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签订仲裁协议,须以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道德愿望为前提。无视这种道德基础,不唤起和遵从当事人初始的道德良知与道德诉求,仅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不但有负于当事人的厚望,而且会降低仲裁的层次,增加仲裁的难度及当事人的成本。同时,仲裁纠纷的类别属于商事纠纷,其终极目标是在于平衡一种利益关系,无碍社会正义的实现、人身权益的保障。应以不伤及既存的商业关系为原则。只有坚持道德引导,才能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缩短距离,消解矛盾,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互动双赢,建立坦诚、友善的商业信用关系。其二,缘于仲裁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统帅仲裁活动的全部内容,是仲裁的帝王法则。仲裁规则的制订,仲裁行为的规范,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均服从、服务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下的自由意志。而这种自由意志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道德力量将有助于使其提升意思自治的层次,找到化解矛盾的良方。单靠法律手段很难改变当事人的意志,更谈不上实现自治了。另外,公平合理原则本身就打破了仲裁单纯执法的盲区,使仲裁活动的参照元素增多,张力增大,使其体现为一种法理、情理、伦理的立体效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规、合算。由此可见,仲裁的法律化、诉讼化,不仅不能准确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会扼杀仲裁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寻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应,才符合仲裁的特质、定位,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三,基于我们的历史传统与国情民意。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德治思想源远流长,是几千年历史的一条传统文脉。在这一文脉培育下的人民,自古就有重和、惜和的传统,与生就具有仁爱、谦和的美德。如何使仲裁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我们的传统德治思想及民族精神相融合,形成独具特色,体现我们民族个性和价值目标的纠纷解决手段,不仅关乎到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关乎到我们民族文化的复兴和身份确位。仲裁应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上找回自我,找到自身的价值定位和发展空间。其四,归于道德手段运用的实践效应。由于道德作用于人的内心,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因而仲裁过程中的道德启迪、引导具有纯法律手段无法比拟特殊功效。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善举,一句情真意切的规劝,一段闪现人生智慧的道德警言,往往具有神奇的功效,可能会使当事人打开心结,尽释前嫌。道德手段能够达到法律手段所不能比及的高度,自然能够解决法律手段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仲裁的柔性执法不仅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而且有利于存续已有的商业关系,保持长久的商业往来。这种实际效应远非纯法律手段能为。这将极大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当然道德引导不能完全建立在自发的基础上,必须在明辨是非和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并发挥作用。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引导是苍白无力的,也难产生积极的效用。仲裁过程既不能只见法律不见人,也不能只见人不见法律。任何一种感知偏差,对仲裁实践都是有害的。正是基于以上引发道德价值因素的理性思考,我们特将仲裁界定为一项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动,提出了“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理念。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与仲裁人须:立君子之约,备君子之能,扬君子之风,怀君子之量,秉君子之义,决君子之争,体君子之道,从君子之德。这是仲裁道德寻踪的具体解注,是通过仲裁道德寻踪所形成的一种自觉意识,试图以此完成仲裁中国化的身份确位。从心理上、制度上走出仲裁的身份焦虑。三、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基于仲裁的道德基础与道德效应,仲裁人在通晓法律的同时,更重要地在于完善自己的人格品质,以肩负仲裁过程中所赋予的道德使命。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在于:第一,全力塑造仲裁人的职业形象。实践证明,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不仅关乎仲裁案件的质量,而且决定着仲裁未来的发展走向。重塑仲裁人的职业形象,是仲裁发展的第一要务。目前,由于仲裁员的兼职状态,从业者职业跨度较大,导致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不够突出。从业标准上,除与仲裁法对专业职级的要求外,对于职业操守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其难以掌控。因此实践中对仲裁员的遴选过于强调其专业性,而弱化了其道德层面的考评和界定。这种现象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仲裁员选聘必须坚持德、能、绩、效并重的原则,必须唤起崇高的职业责任感,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首先,仲裁员须明确仲裁人的职业定位与从业目的。仲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基于自身的公信力而受托于当事人的一种社会权力。能够担任仲裁员,表明自己的德性与专业水平达到了相应的水平,具备运用这种社会权力的素养与能力。这对自我价值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仲裁员应珍视这一荣誉,增强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审慎地履行这一神圣的职责。绝不能以此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将荣誉和权力异化。其次,仲裁人应强化道德内醒与职业素养的要求。要努力做到三常: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当事人与法律的双重授权,绝不以一己私利,一丝疏忽损害自身和仲裁机构的形象。常思仲裁之德。“道之以德,德者得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以一颗平常心面对行色各异的当事人;要秉持良知,投入感情,慎用授权,守住底线;要以优良的职业操守立人,以可贵的人格品质服人,以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赢人。常用促和之法。要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耐心细致地做好仲裁调解工作,做到有意识求和、高水准理和、高效率达和,切实提高仲裁的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提高仲裁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如果每位仲裁员都做到心存敬畏、立德为本、勉力促和、自然适法,仲裁人的职业形象必会有一个空前的提升。再次,应建立必要的制度与机制的保障。经过十一年的仲裁实践,西安仲裁委员会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标准。这对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外,仲裁委的内部监督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裁决文书核阅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对仲裁程序的规范、仲裁员职业素养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第二,着力强化仲裁过程的道德引导。仲裁活动是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一项互动过程。仲裁员的人格品质,职业形象将影响到这一互动效果。仲裁人的道德使命,不是要仲裁员独善其身,成为一个纯粹的道德完人,而是要通过仲裁员的道德感悟说服当事人,自如地运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现实问题,实现其兼济天下的社会理想。如果说道德完善是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的基础条件,那么道德指导则贯穿仲裁工作的始终。依据我国的国情及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认知现状,为了更有效地实施仲裁的道德引导,我们可将仲裁道德引导设定为循情、明理、适法、息争四个程序。所谓循情,即感知人自在的性灵,遵循人之常情。尽其心,知其性,明其志,将人的情感、良知升华为一种精神、品德,以达到共情共识的效应。所谓明理,是指精确明白地解析事理、法理、情理、伦理。由点到面,由表及内,由个别见一般,引领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从大的长远的利益格局中考量利弊得失,作出正确的理性抉择。所谓适法,即适用法律。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来确立准则,判断是非曲直,强化道德调控的力度。使情有所依,理有所界,行有所规,提高仲裁的科学性及效力。所谓息争,是指仲裁活动的最终状态。它是仲裁道德引导的终极目标,是仲裁质量的判定标准。仲裁结果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仲裁活动的所有环节、仲裁员的全部功力都应落实到息争的目标上。这四个程序具有严格的逻辑顺序,符合我国民众的思想情感与心理特征。如果运用得当,定会产生奇妙的功效,取得理想的仲裁效果。第三,理性审视仲裁选择的价值导向。仲裁道德体系构建中,除了仲裁人的职业形象,仲裁过程的道德引导外,仲裁选择的价值导向也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它既决定着仲裁活动的基础,也体现仲裁道德建设的成效。明晰的价值导向是仲裁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仲裁要实现其道德价值,展示其灵活、快捷、经济、专业的特性,必须作出理性的市场选择。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仲裁犹如专科医院,不能包治百病,我们应对仲裁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依据仲裁的特性、功能找准其市场定位,明确其服务群体,扬长避短,确立其价值导向。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必须全方位于发掘仲裁的道德价值,激活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道德资源,使仲裁真正成为一种便捷、易行、经济、实用的工具资源。对社会文明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