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在民商事领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和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仲裁具有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哪个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

⑵仲裁具有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多是民商事纠纷,纠纷的内容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都备有一定数量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一般都是由专业、公正而有权威的人士担任,供当事人选择,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⑶仲裁具有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因此,仲裁程序在很多环节上可以简化,文书格式和裁决书的内容、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此外,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在办案时限、法律适用和代理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

⑷仲裁具有保密性。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书记人员的保密义务。此外,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不会因仲裁而泄密,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⑸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能使当事人的纠纷得以迅速解决。因此,可以说它比诉讼等方式更具有效率性。

⑹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得以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仲裁庭的独立,即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以上这些特点,正是仲裁的优势所在,也是仲裁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3、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这种表示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仅凭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愿是无法将争议提交仲裁的。

4、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不能在合同中如此约定:“双方如合同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这样约定因忽略了诉讼与仲裁之间相互排斥的关系,而使仲裁协议无法成立。

⑵仲裁事项应有可仲裁性,即应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仲裁协议中含有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争议(即不符合仲裁法第2条至第3条的规定),将导致不被仲裁机构受理,或即使已被受理并得到裁决,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也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⑶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客观、明确。具体讲,订立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①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地点要明确。在仲裁协议中,不能仅仅是限定仲裁机构的范围,如在国内仲裁中,约定将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在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此类协议缺陷就在于没有具体指明由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因此,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法做到对该案有仲裁管辖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实践中,仲裁协议约定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XX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XX仲裁委员会”;如“XX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②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客观上确实存在,不能选择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人。例如,仲裁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由“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样的仲裁协议显然是无法执行的,因为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仲裁机构。③就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个或更多的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⑷仲裁协议不得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总之,在实际拟定仲裁协议中,要避免形形色色的瑕疵,就必须严格遵照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排除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第二,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6、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其争议的方式,既是自愿选择的,就应当自觉接受其约束。如果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单方反悔,企图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将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⑵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已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的主管和管辖权。法院对于存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⑶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⑷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拥有管辖权。包括: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③一方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并应诉且进行了实质性答辩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案件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7、实践中选定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⑴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⑵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⑶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独立原则排斥来自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吗?

仲裁独立原则的重点应是仲裁的独立性,集中体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关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在仲裁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仲裁机构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平等主体。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的法理依据在于,仲裁案件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授予,且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或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这样就使得仲裁员办理案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此,仲裁庭办理案件时,不仅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

9、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解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10、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吗?

仲裁相对诉讼的优势在于经济和效率的一面,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不能向行政机关、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即意味着该纠纷最终解决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