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分会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分会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洛分会)地址设在商洛市。
第二章 商洛分会
第四条 本分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组成人员均为兼职。商洛分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驻会副主任兼任。
商洛分会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商洛分会组成人员名单报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商洛分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商洛分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分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商洛分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分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商洛分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商洛分会主任会议提名,西安仲裁委员会审查、聘任。
第七条 商洛分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商洛分会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地区仲裁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商洛分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提议商洛分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通过商洛分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商洛分会案件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及除名;
(六)修改分会委员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分会委员会;
(八)西安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商洛分会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报西安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商洛分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分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分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商洛分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发展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分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作出的解散决议经商洛市人民政府和西安仲裁委员会同意,商洛分会委员会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分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商洛分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分会仲裁费用;
(三)开展日常法律、法规和仲裁工作的宣传、咨询服务;
(四)建立完善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五)办理西安仲裁委员会及商洛分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负责人的选用,由商洛分会主任会议提名,其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分会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商洛地区拟聘的仲裁员由商洛分会主任会议提出,经西安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及仲裁员证。个案特聘仲裁员由分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廉洁守法,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分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分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分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文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会应当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分会应报请西安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商洛分会启动资金实行社会筹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二十五条 商洛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仲裁委拨付;
(二)当地政府、社会各界的赞助;
(三)筹资;
(四)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商洛分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依法处分剩余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商洛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生效。
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