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
关于设立仲裁调解中心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佈的〔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主任会议研究,报西安仲裁委同意,将分会内设机构原“调解室”设制改名为“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在分会领导下,按照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和调解规则,独立承办当事人申请或分会指定的、当事人委托的民商事调解案件;指导各专业仲裁调解室工作。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和经分会确认的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调解中心设正副主任各1人,(主任 暂缺)副主任由白书宝(仲裁员、分会律师仲裁联络员、陕西白书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同志担任,委员由商洛市司法局科长崔建国(律师)担任。
调解中心办公地址:商洛市通江西路环卫四楼
电话:0914——2988662
2010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