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是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就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若几年甚至长达十几年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结果不仅是使对方的损失不断扩大,而且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产生影响,形成一种不诚信的市场氛围,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仲裁机构审理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经济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缺席裁决。西仲委商洛分会近期以40天时效裁决一起困扰当事人十年之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值得人们关注。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经调查,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结算后,不按合同约定于结算后10日内即2001年10月1日前结清全部工程款,至今仍然确认拖欠工程款40000.00元,质保金33569.42元,共计73569.42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万元(含质保金)及至2009年5月底的利息的主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简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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