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仲裁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审理前通常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⑴送达仲裁文书、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⑵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这样,既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也可以保证仲裁庭组成人员及组成程序的正当。

⑶审阅仲裁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在审理之前,应当认真审阅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仲裁资料,通过审阅了解以下问题: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的主张及其事实、理由;②需要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必要的应当由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③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2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基本原则中的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既已达成了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权利,这是当时人双方合意选择的结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如何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24、什么是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反请求?

放弃,是指申请人根据处分权原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不再要求继续原仲裁请求的行为。在实践中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进行。

变更,是指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基于案件情况发生的变化,或者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更改仲裁请求的行为。变更仲裁请求包含部分变更和全部变更两种情况,如果全部变更,可视为当事人原有的仲裁请求已撤销,仲裁委员会只须对新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

承认,是指被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人启动的仲裁程序,或者愿意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前者是程序上的承认,后者是实体上的承认。

反驳,是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理由和证据来对抗实体意义上的反驳。前者是以程序上的理由来反对申请人的请求,并用事实申请人不具备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条件,要求仲裁委员会终止仲裁活动;后者是以实体法上的理由来反对申请人的请求,以事实证明申请人的请求不合理。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25、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反请求应由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否则,不能形成反请求。⑵反请求只能由被申请人向受理原仲裁申请的委员会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合并审理,达到抵消或者吞并仲裁请求的目的。⑶反请求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否则就无法实现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的目的。

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后,应当对该反请求进行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反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并将反请求副本送达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反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反请求与仲裁请求,仲裁庭一般应当合并审理,以达到经济仲裁的目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26、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即指在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前,为了保证生效裁决或者调解书顺利执行付诸实现,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通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27、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职权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可以是给付请求,也可以是确认请求,即请求仲裁庭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只有申请人提出给付请求时,也就是争议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时,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将来实现生效的仲裁裁决。⑵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而言,在仲裁活动中所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既当事人隐匿、转移、损毁、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财务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或者由于风雨的侵蚀等自然原因易导致财物的腐烂、变质等。上述原因出现后,如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⑶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系民间性(准司法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28、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⑴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只能向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只能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前,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⑵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担保的,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包括保证人的保证,又包括实物担保。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不必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案件需要担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⑷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保全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⑸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经作出即应立即交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

29、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对仲裁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⑴仲裁财产保全的事由。仲裁财产保全的事由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这种事由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同的。⑵在仲裁过程中,是否要求对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将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保全申请时,要强调申请人举证责任,要求其提供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保全财产的所在地、数量、品名等;否则,人民法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⑶仲裁保全的执行管辖。一般财产保全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⑷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是仲裁财产保全执行的根据,并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执行。⑸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和赔偿。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财产保全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作出仲裁财产保全裁定前,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0、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在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中,无论采取哪种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均无法对被保全的财物使用和处分,这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果由于申请人错误所致,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申请人慎重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法律要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与民事诉讼法是一致的。

在具体仲裁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庭裁定驳回不予支持的。无论其是否提供了担保,均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经济损失。⑵仲裁请求部分受到仲裁庭支持,部分请求被驳回的。受到支持的仲裁请求小于整体仲裁请求时,而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必然大于裁决所确定的请求权利,因此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范围不当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