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可以在以下两个时间提出回避申请:
⑴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开始时也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⑵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出于种种原因,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可能对仲裁员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太了解,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或知道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为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如果仲裁庭开庭审理已经结束,进入了评议阶段或已作出了裁决,则不能再行提出回避申请,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予以补救。
42、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依据回避的对象不同,回避的审批手续也不同。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是否适用回避的规定,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他们同样适用回避的规定。
回避的决定应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做出回避的决定。决定做出后,该仲裁员即应退出该案的仲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劝说当事人撤回申请或径行做出驳回申请,作出不准许回避的决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准许回避的决定,还是不准许回避的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43、仲裁中,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必然要在仲裁程序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该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⑴延期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发现了回避事由而提出回避申请时,仲裁委员会必须对该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未必在原定的开庭日期前即能查清,故而可能延期开庭,以保证回避权的行使。而对于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临时提出的回避申请,则会导致仲裁开庭审理的暂时停止,待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后,再继续本案的审理工作。
⑵重新指定仲裁员或选定仲裁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审理。
在独任制仲裁庭中,独任仲裁员的回避,使仲裁庭因没有仲裁员而不复存在;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也因某1名或2名仲裁员退出案件的审理而不足法定人数,致使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故而需要重新指定仲裁员,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该回避的仲裁员是独任仲裁员,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应回避的仲裁员是合议制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则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⑶仲裁程序的重新进行。
在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决定权在于仲裁庭。应当注意的是,仲裁程序在下面两种情况下重新进行:一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同意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决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请求,而仲裁庭依职权主动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44、什么是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45、开庭审理时和书面审理各有哪些优缺点?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仲裁实务中,两种审理方式各有其长处和不足。开庭审理便于当事人在庭上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口头辩论,有利于仲裁庭准确弄清案情,但可能会因此拖延裁决作出的时间,并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书面审理虽有利于及时作出仲裁裁决,有利于当事人节省开支,但由于当事人没有面对面地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利于仲裁庭充分了解案情,仲裁庭所作仲裁裁决的准确率有可能要打折扣。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审理方式与诉讼审理方式完全不同,即仲裁审理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而书面审理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不开庭审理的协议为前提条件,否则,不能书面审理。这个协议可以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体现,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中体现,还可以在仲裁审理前单独订立。
实践中针对当事人未协议不开庭的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此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裁决。
46、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其具体范围包括:⑴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⑵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⑶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⑸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⑺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属于国家秘密。
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的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人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
47、什么是延期开庭?什么是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延期开庭,是指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之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为。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是指在仲裁机构规则中规定了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某项仲裁行为的期限。
48、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仲裁审理前准备工作完成后,仲裁庭应当及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保证仲裁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接到仲裁庭送达的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仲裁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开庭审理日期确定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可以使仲裁审理过程顺利进行。但是,为了保证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虽然仲裁法没有对延期开庭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仲裁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⑴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在仲裁实践中,如果当时人遇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临时因身体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等,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审理活动时,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⑵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得知并提出回避申请,一旦仲裁委员会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就意味着需要重新选定相应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因此,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则可能引起延期开庭。
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在具体的仲裁审理过程中,为了准确认定争议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请求获得仲裁庭的准许,当事人即可申请延期开庭。
49、什么是撤回仲裁申请?什么是缺席裁决?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与辩论的情况下,仲裁庭在听取申请人一方的陈述并查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
50、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事项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二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撤回仲裁申请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⑵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⑶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之前,无须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则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性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⑷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