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
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截至2009年8月底的这组数据,集中反映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
国家各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历程,浓缩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
而立法则是法治建设的前提。
“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信春鹰说,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体系不是抽象的数字或者指标体系,它是由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所决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信春鹰说,立法从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和实际需要出发,把急需法律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领域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既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做好立法工作,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基本前提。
今年人大立法工作有两个重点
我国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年的立法工作有两个重点。”信春鹰介绍,一是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二是完成法律清理工作。对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前法与后法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通过废止、修改、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保障其实施。
今后民生立法的需求仍然很大
修改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公共财政保障;制定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制定促进就业法,禁止“乙肝歧视”、侵害孕产妇权利等就业歧视行为……
近年来,类似的民生立法频频出台。
民生立法是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的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紧密相关。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亿万人民从温饱不足逐步进入到总体小康。但同时,我国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一些新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的重点更多地转向民生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信春鹰说。
信春鹰认为,今后民生立法的需求还是很大的。“我们的经济发展到了小康水平,对社会立法,对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的保障,要求越来越高。”信春鹰介绍,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就是很重要的民生立法。即将审议的还有社会救助法,还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这些都是民生立法中很重要的项目。”信春鹰说。
本报北京9月22日讯 本报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