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调查研究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重要工作。调查研究在形式上是发展仲裁事业的理性延伸,在实质上是发展仲裁事业的升华与发展,属于发展中的“运筹”层次。调查研究作为依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仲裁发展难题,推进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调研工作正是利仲裁发展工作之“器”,是破解仲裁发展工作难题的必由之路。

今年是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出台的第四年,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试点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印发刚满一年之际,为了解仲裁机构、地方工商联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挖掘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中的纵深运用,今年6月至7月,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山东、浙江两省八个城市,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收集典型个案等形式,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专题调研。本篇稿件是调研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刘茂亮同志在调研时的发言,我们认为讲得很好。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同志对这稿发言特别作了批示:“这篇调研讲话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看了受益非浅,应该在网站或刊物上发表一下,以利我们仲裁工作的推广、实施。供参考。”本网特作刊载,以飨读者。

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去

――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 刘茂亮

(2009年6月25日 济南)

尊敬的殷副书记、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企业界的朋友:

为了解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和200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决定进行调研。这次调研,全国工商联非常重视,沈建国副主席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带队。今天,我们调研组一行刚刚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调研结束又来到著名的泉城济南,再一次和工商联、仲裁委特别是和民营企业界的朋友,就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非常高兴。

刚才,我们听取了济南市法制办、济南市工商联、济南仲裁委和济南市几家民营企业的代表就贯彻落实文件情况的介绍(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大家也结合实际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听了非常振奋,也很受启发。一会儿,沈副主席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根据沈副主席的指示,我把国务院法制办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主要考虑和这些年来的主要工作向大家作个汇报,供大家参考。我讲的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我发言的主题是: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去。

一、全国仲裁工作的发展情况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由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渠道。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制订并颁布了仲裁法。

仲裁法实施十五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仲裁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仲裁工作体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积累了较丰富的仲裁工作经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成立202家仲裁机构,依法选聘了5万多名经济贸易、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仲裁机构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合作、加快经济运转、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目的,处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纠纷。

仲裁法施行近十五年来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仲裁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先进法律制度,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民商事解决纠纷机制,能够结合具体经营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最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为解决矛盾的切入点,聚同化异,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平和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进行合作,避免因案成仇,讼结怨仇,老死不相往来,“官司”打赢了双方的经济联系也打断了的结果。制度很先进,效果很显著,作用很明显。

济南仲裁委是我国华东地区特别是山东省从事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仲裁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受国务院委托联系全国仲裁工作的部门,我们对济南仲裁委的工作历来非常重视,同时也寄予很大希望。

“仲裁一枝花,和谐千万家”。济南仲裁委成立以来,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济南市社会各界尤其是济南市工商联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仲裁事业为第一要务,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主线,切实把仲裁融入到市场经济,高要求、广泛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优秀企业家参加仲裁工作、担任仲裁员,充分发挥仲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积极开拓,锐意进取,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依法公正、快捷、便宜和妥善地处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仅2008年就受理了500多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亿多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为促进济南地区乃至山东省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济南仲裁委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在此,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领导转达对济南仲裁委以及长期以来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山东省、济南市的领导同志的敬意。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工作

(一)主要考虑

过年十五年,仲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客观地说,仲裁法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我办的统计,全国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总量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总量相比,仅能达到其1%(这是相对比,如果是绝对比,则更是微乎其微)。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是,社会仲裁意识、仲裁观念相对滞后。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与协商、调解、和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社会民众对它知之较少,还没有认识到仲裁的优势,其在社会民众中的影响力还非常有限,还没有被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在实践中很难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仲裁机构工作水平、服务方式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任重道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决定》对我国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中,仲裁制度的推行、仲裁事业的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仲裁制度宣传得不够的问题。这里面有多种因素,既有仲裁制度本身的因素,比如仲裁机构囿于仲裁案件的保密原则,无法向社会民众以鲜活的案例来宣传,也有方式方法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是社会仲裁意识的滞后。仲裁制度是先进的,我们现在的仲裁质量也是好的(比如,80%以上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当事人能够自动去履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例不到1%,真正因仲裁实体、程序问题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则更少)。“花是好花,而开在墙内”。虽然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但是如果香酒总在巷子里、在小作坊里酿造,“养在深闺”,走不出巷子,形不成连锁、燎原之势,是难以壮大的。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而要在当下的中国推行这项制度,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以什么样的办法和方式来推行?我们认为,仲裁制度要在中国较快地普及,必须取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有权威的、人们认可的行政推行方式进行。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推动下,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依法修订本系统的合同示范文本,把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纳入合同文本中。

(二)主要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联系仲裁工作已经十五年了。十五年来,我们主要的工作就是推行仲裁制度。自1998年开始,我们依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协调推进,先后与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或者由他们发布在有关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文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效果也是很明显的。目前,建设、房地产、保险、普通商贸经营合同中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2005年,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办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2008年,我们两家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主要就仲裁机构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建立组织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就同一事项连续发布文件的情况并不多见,我们两家连续印发文件的目的,就是让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相信仲裁。

三、在非公有制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

(一)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已经成长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有很大提高。据统计,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已经占我国经济主体总量的绝对多数,企业规模也日渐壮大,有些企业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支柱企业。30多年来,我国约有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其中95%以上是非公有制企业(数据来自中宣部《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之五)。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覆盖面最广的经济主体。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GDp)中的平均比重已达52%,在有些地区甚至更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国富则民强,民富则国强。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的民营企业发达,哪个地区的社会就繁荣稳定,发达富裕。可以说,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足轻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在政治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中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点,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也将非公有制经济提升到了较高的高度。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意见》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领域,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再次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温家宝总理近日在山东考察时强调,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必须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垄断和限制。民营企业只要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就一定能够渡过难关,发展壮大。

(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伴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也将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这些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必然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以往,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解决,主要靠法院裁判。关于诉讼,有民营企业家说:到法院打官司,你死我活,很难说谁最后是赢家,复杂的诉讼程序,无奈的等待,无休止的二审、申诉,旷日持久,花费人力、物力不说,也影响企业的经营,也许会错失发展机会。诉讼把矛盾公开化了,关注的人多了,成了众矢之的,搞得满城风雨,这样当事人都要向自己(脸面)向关注者(向社会)作好交待。对簿公堂,一谈就起火,就没有理智。而且,如果企业只走司法救济一条道,法院也不堪重负,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另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广泛性和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形态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单一的纠纷处理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还有民营企业家说,法官不是什么知识都懂,就像医生看病人一样,不是什么科医生都能看。仲裁员是专家,纠纷需要什么样的“医生诊断治疗”就选谁。专家知道矛盾怎样产生的,他们了解行业惯例,懂行业标准,知成本核算,说话针对性强,能够一语中的,有没有“猫腻”糊弄不了,令人信赖,值得依靠。民营企业的这些说法,可能不够全面和客观,但是都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内的许多仲裁机构都聘请了民营企业家担任仲裁员,这既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也是仲裁的题中之义。不仅如此,有的国家比如法国,就连他们商事法院的法官也是由操行好的企业家担任的。希望民营企业家在经营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够为民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做出贡献。

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是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办法,防范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风险,公正、及时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合同纠纷,成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繁荣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在非公有制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我们在非公有制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仲裁涵赋 “和为贵”思想,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特别是其兼有诉讼的权威性与调解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缓和冲突的需求。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对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对更好地发挥工商联组织职能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全国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负有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呼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努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的重要职能。一直以来,在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全国的工商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难、融资难、引进人才难等问题出实招、出新招,切实挖掘民营企业的投资潜力,充分发挥优秀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示范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商联组织也为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工商联组织参加了我国仲裁机构的重组筹建工作,为依法组建仲裁机构作出了积极努力,同时,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宣传推行仲裁制度,推荐仲裁员人选、充实仲裁工作队伍,又给予仲裁工作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全国工商联尤其重视仲裁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注重发挥仲裁制度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上,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仲裁机构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去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非公有制企业也受到较大冲击,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和保护也愈加重视。面对新的形势,全国工商联和国务院法制办携手起来,互相协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共克时艰,积极推动仲裁与工商联组织的合作,共同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服务。这之下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和全国工商联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这次调研,全国工商联沈建国副主席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冒着酷暑,亲自带队,正充分体现了全国工商联对非公有制企业殚精竭虑的支持和亲切关怀。目前,我国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这也有全国工商联的重要贡献。我在此也向沈建国副主席及全国工商联法律部的有关领导表示崇高敬意。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发挥工商联助手作用、完善工商联商会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无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繁荣发展还是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应当说,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要求,又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历史必然需要。仲裁的独特优势对解决当前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契合性,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仲裁、用好仲裁,把仲裁作为处理纠纷、化解危机的一个工具。

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工商联的支持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赖于充分发挥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工商联职能的完善、作用的发挥也无法忽视仲裁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服务工具。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职能作用的需要,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需要,是一件利国利民好事,需要切实抓好办好。

四、几点要求和建议

在座的都知道,十年前,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辛勤培育和积极推动下(沈建国副主席时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把“济南交警”文明执法、人性化服务的先进经验推向全国。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济南交警”的热潮。下面沈建国副主席还要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我相信,今天,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山东省法制办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在沈建国副主席的亲切关怀下,济南仲裁委、济南市工商联也一定能够不负重望。在不久的将来,济南仲裁委也要向沈主席、向济南市的非公有制企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具有深厚的社会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目标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不强的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比如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亲历过仲裁的企业现身说法),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去。

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仲裁委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希望济南仲裁委以此次调研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加大与济南市工商联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合作内涵,进一步探索仲裁工作规律,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创济南仲裁工作新局面的具体措施,再接再厉,奋发进取,加快发展。要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健全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立足济南,辐射华东,把济南仲裁委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仲裁机构。

刚才,亲历过仲裁的民营企业也对仲裁工作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很中肯,只是时间太短暂了。大家也提出了批评和意见(比如仲裁的诉讼化问题、仲裁员不公正问题、仲裁时间过长问题、仲裁收费较高的问题以及案结事难了的问题等等)。这批评和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心声,反映了大家对仲裁的期望值是很高的。尽管这些意见从全国来看不具有代表性,只是极少数情况,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就是全部,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是对仲裁工作的鞭策,也是激励,更是爱护。我们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呼声作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的第一信号,情为非公有制企业所系。有民营企业家说得好,工商联组织是民营企业的“娘家”,仲裁委是民营企业的“娘舅”,这对我们仲裁机构和工商联组织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都要不负重望。济南仲裁委要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界的意见,充分重视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在此,我向参加座谈的民营企业界的朋友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爱护,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调研,我们参观和考察了几家发展得很好的民营企业,深受教育。温家宝总理近日在山东考察时强调,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但基础还不牢固,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城乡统筹、地区协调及改革开放等方面的关系。他强调,企业只要不断自主创新,不断发明创造,企业就能永葆青春,只有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才更具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对于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要予以重视、培育和支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对企业的发展就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要把经济发展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通过结构调整,努力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协调、不稳定、不可持续的问题。总理勉励企业,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上下功夫,在困难中增强竞争力,奠定坚实的基础。温总理的话,为我们的民营企业指明了方向,也坚定了信心,希望我们都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最后,我们向民营企业界的朋友表个态,我们回去后将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作好汇报。我们会一如既往、毫不动摇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制定好政策,完善好制度,共同将这项工作推向深入,为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服好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