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重要工作。调查研究作为依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仲裁发展难题,推进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调研工作正是利仲裁发展工作之“器”,是破解仲裁发展工作难题的必由之路。

今年是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出台的第四年,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试点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印发刚满一年之际,为了解仲裁机构、地方工商联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情况,挖掘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中的纵深运用,今年6月至7月,笔者随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先后赴山东、浙江两省八个城市,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了解了不少情况,也思考了一些问题。现整理出来,求教于仲裁界同仁。

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此次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联合调研的一大背景(注:非公有制企业的范围较为广泛,与公有制企业相对。一般地,非公有制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实践中,外资企业的仲裁法律意识普遍较高,我们目前指称的“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均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国内民营企业。为文便,以下通称民营企业)。

当下,我国正致力于包括仲裁、调解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这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力量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涵赋“和为贵”思想的仲裁,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特别是其兼有诉讼的权威性与调解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民营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缓和冲突的需求。因此,仲裁法律制度对完善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力争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使仲裁方式成为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目标。

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需要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由于它是一项跨界别、多机构协同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工商联、仲裁委的积极互动、共同探索,还有社会各界的合力推进。目前,各地虽然在工商联组织中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商会仲裁中心或调解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在企业设立仲裁办事处,但其在民营企业中的影响力、吸引力还有待提高。同时,由于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很多民营企业对它知之甚少,对仲裁维权仍存有认识偏差和思想顾虑,这成为阻碍仲裁法律制度在民营企业中推行的一大难题。

调研组先后赴山东、浙江两省八个城市,召开了六场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青岛、济南、嘉兴、杭州、金华、绍兴等市的法制办、仲裁委和工商联的情况介绍与汇报。共邀请了30多位民营企业家参加座谈,听取他们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需求,以及企业在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调研组在了解这些城市法制办、仲裁委和工商联三方一起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同时,还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与探讨,并先后考察了10余家民营企业,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调研组还与当地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就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如何更好地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交换意见。

一、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现实性、迫切性和重要性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也更加迫切。而民营企业的广泛性和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形态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单一的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与民营企业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也给民营企业带来严峻挑战,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充分运用仲裁方式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已经成为当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开展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全国工商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指出,“推进民营企业仲裁法律制度是围绕帮助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开展的好的特色服务之一”,为仲裁法律制度在民营经济中的推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非公有制经济反映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反映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反映着工商联事业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反映着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历史趋势。2005年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仲裁机构、各级工商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他们进一步转变为会员、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健全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工商联组织以仲裁工作为切入点,构建会员交流合作的平台,为会员服务。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了仲裁制度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总体情况

(一)党委、政府重视,工商联积极主动,是保证做好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前提。

比如,为加强仲裁试点工作的领导,嘉兴市成立了依法开展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仲裁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总商会)。这为仲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再比如,济南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工商联的汇报,并对加强和推动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市工商联把它作为强化工商联商会职能,拓展服务领域的重要方面。明确了专职分工领导和责任,并开展深入的调研,全面摸清市会员企业在仲裁方面的情况以及仲裁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为全面推行这项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深入宣传是依法做好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事业的基础。各个城市都积极打造舆论环境,宣传推广,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比如,嘉兴市通过媒体宣传报道、讲座培训并与市工商联(总商会)编发《嘉兴商会》、《嘉兴市总商会信息》、《嘉兴市行业协会工作动态》等刊物深入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会、常委会、会长会议中进行传达、宣传、交流、座谈,使民营企业人士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了解、运用、认同和支持参与度都有所提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辐射面也逐步扩大。再比如,青岛市法制办、工商联和仲裁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内容,提出了8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结合实际,采取措施。

调研的八个城市共同特点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商联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在民营企业深入开展仲裁工作。比如,青岛仲裁委在青岛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设立仲裁办事处,使企业加深了对仲裁的认识和了解。在企业合同签约过程中,仲裁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条款。同时,青岛仲裁委在协助企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仲裁的公正、亲和,受到会员企业的普遍欢迎。又如,嘉兴市工商联在推行仲裁试点工作中,利用行业商会网络,注重发挥着行业商会的作用。在市工商联的积极争取下,嘉兴市政府授权嘉兴市总商会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目前,嘉兴市已有50多个市级行业协会商会,59个镇、街道基层商会,他们支持配合嘉兴仲裁委为民营企业依法选择仲裁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关于建立嘉兴市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评价体系的意见》和《嘉兴市工商联、嘉兴市总商会关于建立基层商会工作评价体系的意见》中,都把引导会员企业开展民商事仲裁活动纳入工作评价。

(四)成效突出、成果显著。

截止目前,青岛仲裁委总商会仲裁中心已为青岛市工商联会员企业协调经济纠纷50多起,向青岛仲裁委移送案件20多起,涉案标的达3亿元。济南仲裁委驻商会仲裁中心也已受理100多起经济纠纷,合同标的3亿多元。这些案件,大多数以调解结案或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结案,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避免了当事人业务关系的破裂,解决了企业发展的羁绊。

调研组在走访济南、青岛、嘉兴三市民营企业时,听到了企业家们原先在遇到纠纷时官司打赢了、经济联系打断了的无奈与无助,也听到了企业家们在了解、选用仲裁后远离官司漩涡的体会与感受。

一些民营企业在经历了一次仲裁后,对仲裁法律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真正体会了仲裁特有的一裁终局、高效灵活、高度自治、保密、经济、省时省力等优点。

2008年1月,济南奥润特公司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在济南市工商联的宣传帮助下,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但对方房地产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由于工程量大,施工期较长,施工过程中公司垫付资金较多,流动资金出现极度短缺,生产、施工接近瘫痪。无奈,奥润特公司向济南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始对方继续抵赖,甚至拿出同一批货的收据、发票充作两批货款。仲裁委在认真调查取证后做出公正裁决,裁决对方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但对方又转移资金,使裁决无法执行。在市工商联、仲裁委的帮助下,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调查、查封对方公司帐户,最终奥润特公司拿回了工程款。企业董事长说:“如果这次是去打官司,胜诉是必然的,但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也将是巨大的。”现在该企业逐步尝试着在一些贸易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后签订仲裁协议,还开始向自己周围的企业家朋友宣传仲裁制度。

一些企业正是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优势才没有陷入到打官司的漩涡之中,才使得企业得以发展壮大。企业家纷纷表示,这一切首先得益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它们为民营企业选择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政策保障。其次,得益于济南市工商联和济南仲裁委的宣传和大力支持。他们多次到企业宣传推广,组织会议授课学习,并从民营企业中推选了专家参加仲裁委的工作,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仲裁意识。

济南力诺集团是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由小到大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他们向调研组发出感慨:仲裁有两大优势:一是仲裁案件注重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会产生抵触情绪,还有利于继续交易;二是仲裁案件不公开解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集团企业将企业的发展与仲裁紧紧联系起来:首先,他们把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与仲裁发展联系在一起,强调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是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次,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第三,在企业的战略规划中,确立发挥非诉讼手段保障企业快速发展,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的争议解决战略。第四,把打造国际化集团与仲裁联系起来。

遵循个性化原则,是仲裁的特色与优势。有的民营企业家说,法官不是什么知识都懂,就像医生看病人一样,不是什么科医生都能看。而仲裁是专家仲裁,仲裁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行家里手,纠纷需要“哪科医生诊断”就选“哪科”。仲裁专家知道矛盾怎样产生的,他们了解行业惯例,懂行业标准,知成本核算,说话针对性强,能够一语中的,有没有“猫腻”糊弄不了,令人信赖,值得依靠。

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现在的仲裁制度。工商联和仲裁机构认为,民营企业家能经营管理好企业,也完全有能力担任仲裁员,解决好企业之间的纠纷。

选聘民营企业家担任仲裁员,这实者也是仲裁的题中之义。浙江中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其法是嘉兴仲裁委的仲裁员,近日正受理一件双方当事人都是民营企业家的仲裁案件。他谈了参与仲裁案件审理的感受:“因为自己和双方当事人都熟悉,感情基础有,再加上仲裁员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各让一步,换位思考,最终请检测部门来划分清楚责任,案件即将了结。”他认为,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经济纠纷,仅仅依靠法院这一条主渠道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像仲裁这样的支渠道,以减少法院压力,通过合情、合理、合法、合算的方式,逐步推动社会和谐。

三、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调研显示,尽管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的推行工作在各地方情况不同,发展也不平衡,但是遇到的问题却颇为集中:

(一)仲裁意识缺乏

市场主体仲裁意识缺乏,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调研再次证明,多数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仲裁法律制度认知不多,对运用仲裁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不熟悉、不习惯,多年形成的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根深蒂固,已成惯例,很难改变。有些民营企业在签合同时想不到选择约定仲裁条款,贻误选择仲裁的时机,产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可以协议到仲裁机构解决,丧失选择仲裁的机会。往往是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的就会有种种怀疑,甚至竭力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