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作为驾驶人在车下被投保车辆撞倒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按】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生活质量快速提升,家庭、个人拥有车辆也日益巨增,因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相应增多,依法合理的处理好此类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法制办推行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保险合同纠纷,能够高效、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西仲委商洛分会近期用67天时间裁决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基 本 案 情

2009年9月23日,申请人章XX的丈夫在XX中学安排下驾车去XX乡XX村动员流失学生返校,在原XX乡XX村阴坡路边停车后(该地段是斜坡),刘XX下车给路边人发烟说话时,发现车在下滑,回头用身子去扛车防止下滑,被下滑车辆撞倒碾轧造成重伤,被当时旁边的群众救起找车送往xx县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上身有骨折现象,头骨受伤特别严重,意识昏迷,后转市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刘XX生前通过熟人介绍于2008年12月3日,在XXXX财产保险公司给陕H89666号小型普通客车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费用合计叁仟柒佰元左右,被保险人是刘XX,险种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XXXX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代签人李XX。代签人没有发给被保险人刘XX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给XXXX财产保险公司XX县营业部及报案,XX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警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多次找XXXX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XXXX保险公司都未答复。在申请人的多次催促之下,该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给申请人下发了拒赔理由书,拒赔的理由则是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申请人不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西仲委商洛分会委员会提请仲裁。

处 理 结 果

商洛分会仲裁庭经过调查审理后:于2010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退还投保人刘XX保险费用人民币3722.62元,同期银行利息人民币335.04元,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4102.24元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章XX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付,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已履行到位,申请人共获得各项费用1.7万元

简 评

本案中涉及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申请人提出的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刘XX已肇事身亡,无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举的其为刘xx所办保险的员工李xx的书面证言,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确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名,而由他人代签。申请人无直接证据,而被申请人虽提供了证据但系被申请人在职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仲裁庭两次庭审,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调查后,作出了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言不予采信。二、该保险公司业务操作很不规范,保单上竟然不是经办保险业务人员签字而为他人代签。本案的裁定,希望能引起保险行业的重视,尤其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要只看钱不看法,在拒赔使用保险条款时应把握准确无误,以避免纠纷发生。

受理科电话:0914—2988662

网址:(商洛仲裁网)http://www.slzc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