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当今世界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制度,因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终局、方式灵活、专家办案、保守商业秘密等许多特点,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据报道,世界发达国家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占保险纠纷70%。保险合同纠纷,大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
为了在全国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1999年月30日下发了《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拟定和修订保险合同时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选择。此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山东省保险同业公会、淄博仲裁委员会和淄博市保险同业公会也都先后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落实保监会文件精神,在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几年来,我市大部分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自觉运用仲裁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仲裁法》在我国颁布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仲裁还存在片面认识,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要进一步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尽快了解认识这一新的法律制度。
一、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势
(一)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把被诉的事实向社会公开、曝光,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有位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即使保险公司赢了官司,也是输了,保险公司输的是信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
(二)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由于仲裁委员会从各保险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员,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因企业财产保险理赔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纠纷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属于低值高保,双方就赔偿金额理解不一致形成纠纷。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既然按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由于该案是由从事保险工作的仲裁员审理的,仲裁员熟悉保险工作,因而该纠纷得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并退还被保险人多交的保险费,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全体投保人的利益。
(三)仲裁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开展的弊端。
二、我市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现状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的保险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至2005年年底我市保险公司共有14家,保险中介公司8家,保费收入达23.8亿元。面对相对固定的保险市场和不断增加的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除了要设计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外,还要靠自身信誉的提高来吸引投保人。正确合理处理保险纠纷成为保险公司商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认识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对保护其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自觉在各类保险合同中约定仲裁。
自2004年以来,淄博仲裁委员会开始探索向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在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组织各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讲授仲裁法,在淄博市保险信息发表宣传仲裁制度的文章等方式,向各保险公司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我市的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都已约定“出现纠纷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这几年的受案情况来看,受理的保险纠纷逐年增加, 2003年以前共受理保险纠纷5件,2004年受理保险纠纷4件,2005年受理保险纠纷14件。从上述数据来看,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还只是初步的,还需要在今后做大量的工作。目前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因素有:一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的占整个保险纠纷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二是大部分寿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还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还有少部分的财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三是个别保险案件的办案质量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仲裁制度的信任,甚至出现了原已约定仲裁的保险公司又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的情况;四是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发挥,还有不少保险纠纷没有懂保险的仲裁员参与审理。
三、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向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成果,进一步探索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新路子,把握工作的侧重点,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险业的宣传力度。经过这几年的宣传,保险业对仲裁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仲裁制度的认识还只是初步的,有的还存在片面认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保险业的宣传力度,继续采取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各保险公司宣传仲裁制度的优势,让更多的保险公司认识到仲裁制度的优势,自觉地运用仲裁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好仲裁办案与推行仲裁制度的关系,发挥好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一般情况下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大多处于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地位,裁决或判决的结果大多是保险公司赔款。往往会因个别案件影响保险公司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影响向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已有教训。仲裁办案更应发挥它人性化的特点,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使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的目的,取得双赢的结果。这是仲裁办案所应追求的结果,也是仲裁人性化的体现。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的惯例,不为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保险纠纷专业性比较强,只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不懂保险的人处理的保险纠纷,很难达到另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在今后办案中要发挥好保险业仲裁员的作用,让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发挥好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可较好地解决仲裁办案与推行仲裁制度的矛盾,更好地在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3、进一步发挥好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仲裁调解中心在推行仲裁制度方面的作用。由于保险纠纷的处理事关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从全国来看,各地都在探索解决保险纠纷的新路子。为适应形势发展,促进保险业与仲裁的结合,进一步在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淄博仲裁委员会在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淄博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仲裁调解中心,受理、处理各类保险纠纷,让保险纠纷在保险业内解决,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仲裁法律服务。要调动好中心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在调处各类保险纠纷和推行仲裁制度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业的自律组织,具有行业管理和接受投诉等的职能,对我们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发挥过较好的作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其在推行仲裁制度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