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ding dresseswedding dresseswedding dresses

  核心提示:新型仲裁机构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但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将仲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融入一起,了解市场经济的动向、规律和需求,树立市场化的观念,抓好案件质量和效率、建立公信力,做到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用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广仲裁,坚持学习钻研精神,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

内容提要 新型仲裁机构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但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将仲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融入一起,了解市场经济的动向、规律和需求,树立市场化的观念,抓好案件质量和效率、建立公信力,做到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用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广仲裁,坚持学习钻研精神,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 仲裁机构 市场化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先后已成立了200余家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仲裁还未能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因此,如何大力推进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长沙会议上提出:“发展我国的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全国仲裁界实践的结果,认识的深化,也是先进经验的深刻揭示。”笔者认为,这一讲话准确定性了仲裁发展的本质。仲裁机构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将仲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融入一起,了解市场经济的动向、规律和需求,树立市场化的观念,才能使我国的仲裁得到全面的发展。为此,笔者想将广仲在近几年融入市场,深化发展方面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做一总结,以求教于同仁,共谋发展。

一、仲裁机构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今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活跃,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革新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频率相比传统的交易过程来说越来越大,交易的风险有所提高。在这种风险不断提高的交易环境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对于高效、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急切的需求。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因其所具有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信守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要求的特点,受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广泛重视和认同。因为,仲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的依法竞争,最大程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而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作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对市场经济的依法运行起着很好的润滑作用。

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确立,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仲裁,同样,仲裁机构要获得发展,也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寻找机会,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因此,仲裁机构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经济部署,及时跟进国家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准确把握经济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参照商业惯例和游戏规则,优选解决方案,平和处理纠纷,从而发挥仲裁工作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

二、仲裁机构要树立市场化的观念。

仲裁机构的市场化,就是要建立市场观念,符合市场的规律,从市场的角度来谋划仲裁机构的发展,用市场的方式方法来推进仲裁工作,使我们的仲裁工作融入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当前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1]]仲裁机构的市场化发展之路也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然之路,其理由是明确的:

1.现代仲裁制度本身源于市场,是市场主体需求催生的产物。从现代仲裁制度的起源来看,商人们为了适应商品贸易的发展,为脱离封建及宗教势力的支配,自发组织了一些具有类似裁判权的机构,以仲裁的方式由商人自己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现代仲裁制度才得以产生。可见,现代仲裁制度天生源于市场,是市场主体需求催生的产物。

2.仲裁机构从本质上讲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融入市场经济。商事仲裁机构就是为市场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便利的一个服务机构。在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双方的关系就相当于商品交易关系。当然,由于仲裁服务标的——处理争议的特殊性,因此这种服务在具有商品性的同时,又具有了公益性,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不能单纯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服务的仲裁机构无疑也是一个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树立牢固的市场观念,融入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才能求得生存与发展。

3.仲裁制度特点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书面的仲裁协议(条款)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双方都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程序才能启动。仲裁的这一特点,使其具有了商品的性质,像一般的商品一样,是否被选择完全取决了服务对象的喜好,这就要求仲裁机构绝不能坐、等、要、靠,绝不能有任何的衙门作风,而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仲裁效率,增强竞争优势,以最优的仲裁团队、最好的仲裁产品、最强的公信力使仲裁主体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

市场是仲裁制度的载体,仲裁只有融入市场经济,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体现仲裁的本质特征,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仲裁机构的市场化,具体而言仲裁机构应当做到

1.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方针和产业政策,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开展仲裁工作。

2.要积极、主动、深入的研究市场经济规律,掌握经济纠纷的特点,探索有效解决各类经济纠纷的新模式。

3.要了解和研究市场主体,捕捉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纠纷处理服务。

4.仲裁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为当事人提供细致、周到的仲裁服务。要为当事人提供良好出庭参加仲裁的环境,要建立当事人休息室、来访接待室,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要通过网络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要在案件审结后跟踪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了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意见和建议,要根据当事人反馈的信息不断改进和完善仲裁工作机制。

5.仲裁理念、仲裁制度和机构的宣传推广工作都应当按照市场方式来推进,要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这两个中心,来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三、要实现仲裁的专业化发展。

仲裁机构要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就必然要求仲裁专业化、精细化。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益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导致了社会纠纷的专业化,必然要求仲裁机构实现专业化发展。但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仲裁受案的类型专业化不明显。受理的案件中,以买卖、租赁、居间、承揽、建设工程、股权转让、诉讼代理、涉外、借款、物业管理等纠纷类型为主,其中除建设工程、股权转让、诉讼代理、涉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外,其他类型大多属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诸如金融、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案件还不多。第二,未形成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是裁决案件的主体,其专业化程度直接影响到仲裁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但目前,国内大部分仲裁机构还未能对所聘仲裁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划分和管理,未形成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也未对仲裁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和运用,在仲裁员专业化上做得还不够。第三,还未形成专业化的办案秘书队伍。由于专业化意识不强,在分配案件及办理案件的过程基本上未按照专业和领域进行划分,办案秘书各种类型的案件都办,办案秘书的专业化发展受到一定制约,不利于形成专业化的办案秘书队伍。第四,未制定各专业领域的专门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仲裁活动的基本程序性规范,我国大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停留在对普通、简易、涉外程序的规定上,很少对专业性案件的处理做出专章规定。即使部分机构在金融、证券、消费等领域做了一些尝试,但也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不能按照专业领域纠纷的特点制定和形成专门的仲裁规则,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仲裁的专业化发展。

市场化必然要求仲裁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仲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第一,要加大在专业化领域的仲裁推广,将主要推广精力投放到金融、海商海事、证券、涉外、知识产权等专业化领域,促进仲裁受案的专业化。第二,仲裁机构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服务者,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法律界专家组织起来,以仲裁的方式在诸多专业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三,要积极扩大专业仲裁员队伍,在此基础上,按照仲裁员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员名册。第四,要有意识地形成专业化的办案人员队伍,包括仲裁员队伍和办案秘书队伍。要根据仲裁员的执业经历、专业特长确定合理的专业方向,建立起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仲裁员名册。要根据办案秘书的特点,确定相适应的办案方向,在分配案件的过程中,逐步突出专业化分工,逐步形成各专业领域的专门办案秘书队伍。第五,要加强专业型仲裁员的仲裁业务培训。在本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固然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有着深刻的造诣,然而却缺乏相关仲裁背景知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专家进行必要仲裁业务培训,以使仲裁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相结合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第六,组织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展开对仲裁规则的研究,针对专业领域纠纷的特点,制定适应各专业领域实际需要的专门规则。对于已经制定的金融规则、证券等专业规则,要顺应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以做到与时俱进,保持鲜活性。

四、提高仲裁质量和办案效率,建立仲裁的公信力。

市场化注定仲裁机构要靠自己的产品(办案质量和效率)来吸引当事人,要靠自己的公信力来提升机构的影响力,以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因此,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始终把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应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要提高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能力。对仲裁员要严格甄选,在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上,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仲裁员都是精英、专家。同时,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初任培训和长期培训,不断提升仲裁员的仲裁工作水平。对仲裁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处理个案的能力以及理论研究能力。(2)要重点加强庭审笔录的质量。开庭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步骤,而庭审笔录是对开庭活动的记载,它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庭审的实际情况,才能够为裁决提供依据。因此,要提高案件质量,就应当抓好庭审笔录的质量,笔录务必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庭审调查、举证和质证、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等所有法定程序做完整记载,并准确、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要突出抓好裁决书的制作质量。裁决书质量是仲裁质量的外在表现形式,仲裁活动的成果最终归结于仲裁裁决书这一产品,因此裁决书的质量对仲裁形象至关重要。一份好的裁决书应当做到程序完整、裁决正确、合法合理、说理清晰、逻辑严密、通俗易懂。(4)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应当经常性的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确保案件裁决的公平与合理。(5)要建立裁决书共享机制。应当建立仲裁机构内部的裁决书共享机制,使大家可以相互学习、共同探讨,尤其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及法理依据、推理过程可以借荐和参考,确保裁决的统一性和裁决书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应当抓好:(1)要完善《仲裁规则》及相关仲裁程序规定,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尽量的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人为拖延案件进度的漏洞,消除影响仲裁效率提高的不利因素。(2)仲裁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审限管理,对受理案件后的组庭、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等每个环节进行量化管理,加强仲裁员及办案秘书的责任观念和效率意识。(3)加大案件督办力度,要建立案件进度日报、周报、月报制度,加强案件进度通报和监管,确保公正及时结案。

五、要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发展之路。

仲裁机构作为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理论的深度以及法律服务的水平直接决定仲裁机构的层次和影响力。一个只停留在简单处理个案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求得发展的。仲裁机构必须在处理大量个案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总结、提炼,形成理论成果,加深仲裁机构理论上的厚度,才能真正树立权威,提升影响力。同时用丰富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做到理论研究与办案实务有机结合,才能相互促进。但是,应当看到,我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不足:(1)对仲裁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部分仲裁机构对理论研究不重视,停留在简单办案的层面,没有建立专门理论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研究人员,更没有形成理论研究成果;(2)国内仲裁理论研究平台不多。国内专门从事仲裁理论研究的平台较少,除了广州、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武汉等主要仲裁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和理论研究刊物外,大部分仲裁机构都没有建立理论研究平台。国内的主要高校、研究机构在仲裁理论研究这一块也比较薄弱。(3)即使对在理论研究方面做了部分工作的仲裁机构而言,也存在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未有机结合的现象,主要是:主要负责研究的人员办案很少,对仲裁办案过程中的具体实际问题的研究比较少,直接以解决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文章还比较少;办案人员研究精神不够,满足于处理个案,解决具体的纠纷,而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加工,通过对案件的研究,提炼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宏观、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的意识,一线办案人员出研究成果较少。

没有丰富的仲裁实践,就很难形成科学的仲裁理念和系统的仲裁理论,就不可能有完善的仲裁制度,最终影响和制约仲裁实践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重视仲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努力推动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1)要充分重视仲裁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要对仲裁机构积累的实践经验进行深加工,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2)要以理论的先行研究来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中出现的疑难问题。(3)要使仲裁工作人员(包括办案人员和研究人员)都成为仲裁理论研究的专家和仲裁实践的能手。一线办案人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撰写相关的实务经验报告,然后在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学术论文;仲裁理论研究人员要定期办理案件,与仲裁实务密切联系,在实务中发现问题,然后研究实务的问题,得出解决的办法。通过上述措施,解决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从而在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中在实现仲裁的持续和良性发展。

六、要用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广仲裁。

当前,我国仲裁事业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2]]社会仲裁意识薄弱,而仲裁制度本身又具有封闭性(必须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这就注定了仲裁机构必须不断加强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才可能求得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就注定了仲裁的推广模式不能靠行政推动、不能靠强制规定,而只能用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仲裁的推广。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推广仲裁有其先天的困难:(1)中国传统思想向来主张以和为贵,忌讳在谈生意、做交易时先行讨论发生纠纷怎么办的问题。因此,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确定纠纷解决机制,可能性较小。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再行协商签订仲裁协议的难度就更大。这一困难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特质与仲裁制度设计上的矛盾。(2)裁判者身份与市场营销模式的冲突。仲裁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对仲裁的宣传和推广,或多或少的要运用市场营销的方式,要做好仲裁营销,就必须贴近、理解、服务于市场主体。然而,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又充当着裁判者、中间人的身份,此时它必须处在公正、客观、独立的角度审理和裁判案件。裁判者身份与市场营销方式的冲突,增大了仲裁宣传推广的困难。(3)人们形成了比较牢固的“有纠纷找法院”的观念。公众对仲裁不了解,不懂得在发生纠纷前后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对仲裁的特点不了解,甚至产生曲解,如认为仲裁裁决没有用,最终还得法院说了算,“打仲裁”不如“打诉讼”;认为“一裁终局”不但不是优势,反而容易导致不公无法得到救济;甚至不少领导干部,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也存在不了解仲裁法和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问题,把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行政仲裁混淆,不习惯用仲裁的方法解决行业纠纷。

正是由于仲裁的推广面临着诸多先天的困难,所以我们更应该在推广方法和技巧上多下功夫,做足功夫,才能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1)要扩大推广领域。要从传统的经济领域如房地产、建设工程、物业管理等扩张到金融、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电子商务等新经济领域,要从仅仅立足于本地推广和宣传发展到向外地、外省、外国推广,从内资经济案件向外资经济案件发展;(2)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现代化的传媒方式,加强对仲裁制度和机构的推广;(3)通过举办大量的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法律咨询等方式,扩大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在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组成讲师团,到企业、协会、政府机构、学校、街道针对受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建立起对仲裁制度和机构的信任,逐步培养起“有纠纷找仲裁”的观念。(4)通过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沟通和联系,宣传推广仲裁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是由企业自行组建的组织,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引导企业了解和选择仲裁。(5)要充分发挥仲裁员点对点的宣传推广作用。仲裁员有律师、教授,公务员,各类专业人士,都是法律及相关行业的精英分子,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将会接触到大量的市场主体。应当发挥仲裁员直接面对终端对象的宣传作用,随时向客户、企业、服务对象等等宣传推介仲裁制度。(6)要强调宣传工作的专业性、目的性和持久性。要坚持宣传为推广仲裁服务的宗旨,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策划,充分准备,注重推广的技巧和针对性。在各个领域和行业做仲裁推广工作的前,要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特点研究清楚,抓住行业与仲裁的结合点,做足功课,做好准备,有的放矢地开展推广工作,提高推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要始终把推广的实际效果,把受众是否真实了解、认识、认可了仲裁制度当作推广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在每次推广活动之后,要及时跟踪,要适应仲裁推广的持久性特点。

七、要坚持学习和钻研精神。

市场化就是要求仲裁机构要顺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把握市场脉搏,要做到这一点,仲裁机构必须要有不断学习的精神。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仲裁机构与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知名仲裁中心相比,在学习意识的强化、学习内容的更新、学习效果的提高、学习型人才的贮备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要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目标仍是任重而道远。因此不断的学习与更新知识已成为我国仲裁发展的关键所在。(1)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人类历史发展能够保持永保进步、历久弥新,得力于人类持续不断的学习愿望和学习能力。二十一世纪,社会快速变迁,科技高速发展,终身学习的能力关系到个人的潜能和未来生涯的发展,我们必须学会将生活和学习融为一体,使学习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需要。(2)要通过廉政学习,坚守高度的“善良之心”和“公正之心”。同时,要学习和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了解经济热点和发展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的敏感度,树立稳定意识和大局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仲裁工作贴合政治经济生活实际,真正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要在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吸取养份。我国五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其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文化,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一笔取之不尽的精神财富,仲裁人应该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充分利用,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增强文化底蕴,使我们的仲裁文化与中国文化的根本要求相适应。(4)要不断学习掌握仲裁法律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全面掌握了系统的法律知识、仲裁规则和熟练的办案技巧,才能真正为当事人提供高度理智性的法律服务;我们还应加强对仲裁业务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对仲裁案件进行深加工,把零碎的办案经验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5)要在工作中学习。工作和学习是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向代理律师学习,向当事人学习,向周围同事学习,通过办案的过程,加深对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理解,掌握更多的工作技巧和实践经验。

八、要放眼全球,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

市场化与行政化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地域限制,行政化有严格的行政区域限制,而市场化没有地域和级别的限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没有地域和级别限制,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外地、外省甚至世界各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这就给了仲裁机构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我国已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强,客观上也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我国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无地域限制的优势,放眼全球,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1)要抛掉狭隘的地域仲裁观念,树立国际化发展思路。要打破地域羁绊,放眼世界,将仲裁业务从地区拓展到全国,从全国发展到世界。(2)要培养一支熟悉涉外仲裁业务的专家型仲裁员队伍。一方面仲裁机构之间可以通过互通有无的方法,实现现有涉外仲裁员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可以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通过国外考察、网上宣传等方式,聘任一批具有丰富涉外仲裁经验的仲裁员。(3)要培训一支能够开展涉外业务的办案秘书队伍。要吸收外语能力较强的专门人才进入秘书队伍,并不断加强对办案秘书的外语口语和写作的训练,打造一支能够适应涉外仲裁业务的秘书队伍。(4)更要将有限的涉外案件办成高质量的精品案件,从而产生示范效益,吸引更多的涉外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他们纠纷的方式。(5)要根据各地外资企业资本构成的不同特点,积极拓展涉外仲裁业务。

总之,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获得发展,就必须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及专业化程度,同时还应当顾及社会经济整体效应,牢固树立大局观,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注重仲裁的整体社会效果,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此外,还应当坚持不断创新,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纠纷的研究,充分发挥仲裁在促进经济和谐、有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