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就应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4月29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

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与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商中执—字第0000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

法定代表人刘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中路。

法定代表人雷幸运,院长。

委托代理人雷鸣,系雷幸运之子。

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与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西仲商裁字第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在2011年4月30日前清偿17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执行终结。2011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商洛市福音中医肛肠医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7000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2010)西仲商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 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