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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之二十四〕

高效·便捷·24小时仲裁结案商品房买卖纠纷

5月15日下午3时立案,5月16日下午结案。仲裁商洛分会委员会24小时调解结案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得到了2700元违约赔付金。

基 本 案 情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VNS—I—2010666(注:此合同为被申请人已经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二款,出卖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被申请人)的责任,买受人(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情况处理:买受人(申请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被申请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2011年3月接收该房,截至今日,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有余,被申请人仍未将需由自己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给申请人出具的购房款收据仍是“收款收据”,而非正式的税务发票。申请人至今仍无法交纳房产契约税并依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那么申请人要求:①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房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460.97元整,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玖角柒分整。②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申请人在2012年8月1日前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2、被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测绘报告书》非原件,且测量报告内容很不详实,非合同约定的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测绘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找合同约定的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申请人所购房屋面积,被申请人应根据新的测绘报告向申请人多退少补房款。

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一款和补充协议附件三第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合同约定的三个水龙头。应支付申请人三个水龙头二倍的价款30元整,大写叁拾元整。

综上所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4、19、44、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条、第111条、第113条第二款、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第61条、第63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6条、第31条、第33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向贵会提起民事诉讼,请贵会依法予以仲裁!

仲裁申请要求:

1、被申请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已付房价款的1%的违约金,即2460.97元,大写: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玖角柒分整。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水龙头价款30元整。大写叁拾元整。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交通费、误工费、复印费等300元整。

以上款项共合计2790.97。大写:贰仟柒佰玖拾元玖角柒分整。

4、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5、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申请人在2012年8月1日前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被申请人应该继续另外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二款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被申请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天一轮回,直至被申请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止。

调 解

仲裁商洛分会委员会依照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下午3时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审查了该案仲裁协议后当即送达被申请人依法参加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在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调解主张,经2012年5月16日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已签字签收仲裁调解书。

一、被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xx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等费用人民币2700元(水龙头30元)。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同意在调解书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房产登记备案资料,否则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简 评

24小时处理矛盾纠纷,彰显仲裁办案的效率,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的宗旨。自从仲裁走进商洛,近年来商洛不少企业、法人、公民及相关单位依靠先进的法律制度而获得了有效的民商事仲裁法律保护,仲裁也不断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为幸福商洛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缓解司法压力作出了应有贡献,营造了矛盾纠纷大调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