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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洛南县城关镇刘某,其母亲范某于2007年6月12日在人寿保险业务人员推介下购买康宁定期保险一份。每年交费1850元,交期20年,保险金额5万元。投保人生至70周岁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给付期满保险金,如投保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范某交纳保险费至2012年3月27日因Ⅱ型糖尿病等疾病救治于商洛市中心医院至2012年4月25日病故后,当事人刘某即于2012年5月份去洛南保险公司按约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范某投保前身患高血压为由答应只退付范某已交9000元保费。当事人无奈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仲裁商洛分会委员会依法裁令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赔偿金。

2012年7月27日仲裁机构依法受理立案进入仲裁程序。2012年8月1日商洛分会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商洛市政府《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就本案相关事宜及法律规定向人寿保险公司作了宣传、解释,同时提示负责人妥善处理。商洛人寿分公司主管领导非常重视、表示一定认真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配合法律机构工作。2012年8月2日人寿保险公司主动和当事人刘某联系,表示愿意赔付,刘某即到仲裁机关咨询时仲裁工作人员劝导其和谐谦让、按合同约定处理。期间,仲裁工作人员多次和人寿保险负责同志联系沟通。2012年8月30日人寿保险公司和刘某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给刘某赔付人民币5万元结案并承担部分仲裁费用。

该案即以34天和解结案,足以说明人寿商洛分公司遵守法律、注重人权、构建和谐、执行政府文件的行业诚信精神和仲裁法律机构审结案件的灵活性、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