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政府力推仲裁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商政办发〔2011〕95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面落实省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综治委[2011]10号),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仲裁工作的意识。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而且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实践上,自动履行率较高。特别是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全市仲裁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明确要求,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将会限制合同当事人权利。清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是加强仲裁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工商、建设、国土、交通、经贸、金融、保险等部门以及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涉及建设工程、土地、商品房买卖、供用水电气、借款、融资租赁、运输、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各类经济事务制作(提供)合同文本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三、加强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仲裁机构要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开展法律服务,自觉履行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要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企改制、国企产权转让等经济合同事务,改变关门办仲裁、等案上门的服务观念和工作方式,主动为全市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四、密切协作,提高仲裁工作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推进商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从实际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认真执行仲裁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法制机构要指导仲裁机构建立仲裁调解工作机制,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仲裁机构要与法院在立案、保全、撤销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支持配合。

五、规范管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司法行政、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仲裁机构设立或注销登记、财务收支、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有针对性的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过法制、仲裁或审判工作,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仲裁员或仲裁咨询专家;加强对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开展专家咨询、仲裁调研等活动,推行错案责任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完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确定、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等仲裁程序,做到仲裁活动合法、有序。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法制 仲裁 通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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