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拒不执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有关奖励、优惠规定的,当事人首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解决,如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村委会或街道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后,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拒不改正的,独生子女户或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农村或社区独生子女户或一方绝育的双女户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没有落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呈交仲裁委员会作“一裁终局,”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