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家商事仲裁机构年受案13.7万件汪利民委员建议
加强仲裁作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我国现有251家商事仲裁机构,目前年受理案件13.7万件左右,这与同期全国法院受理1200余万案件相比,还有发挥作用的更大空间,应该进一步加强商事仲裁的作用。”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从另一个角度说,仲裁作用的发挥,能够消化一部分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汪利民分析认为,造成商事纠纷双方主要选择诉讼而不是仲裁解决纠纷,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诚信缺失,裁判公信力不高,使人不敢轻易选择“一裁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员主要由具有法律业务背景的人员担任,专家仲裁的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使其高效灵活的优势也未能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设立与管理的行政化色彩,影响其独立性。
汪利民说,纵观世界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多以商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的形式出现。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现在仍然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虽然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是,商会在现有的商事仲裁机构中影响非常有限,全国数以千计的商会,251家商事仲裁机构,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无一家以商会冠名。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每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千余万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0%以上,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占一半以上。
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很多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商会在解决其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方面应该是大有可为的。汪利民认为,各级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其《章程》也明确规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是工商联的职责。因此,应依托各级工商联设立仲裁机构,引导、提供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在本次会议上,汪利民提出设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提案。他建议,全国工商联设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民间商会仲裁院”名称,根据需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分会(分院);在报经批准的仲裁委员会章程中,明确全国工商联在仲裁委员会组成、机构设置、规则制定方面的职权,以确立其在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公信力、影响力;仲裁委员会除聘请仲裁法规定的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人士担任仲裁员外,选择适当比例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及经济、技术、管理专家担任仲裁员,充分体现专家仲裁的特点。
“在广泛征求工商联所联系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和需要的,公正、专业、便利、高效的仲裁规则。”汪利民认为,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地位独特,应把更多的商事纠纷从法院诉讼中分流出去,通过仲裁快捷、高效解决。(来源: 法制日报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