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9 

风险代理,指的是案件获得胜诉判决或经执行得以实现后,按照胜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败诉则不收费或仅收取较低的基础费用,所谓“胜诉抽成”,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律师费支付方式。那么,如何界定胜诉?

案例1某委托人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胜诉后委托人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经律所的努力,委托人的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律所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而委托人认为,案件并未执行到位,执行到位后才需支付代理费。 双方对于胜诉的标准并未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应如何界定胜诉呢?从小编检索到的案例来看,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2014)浙民申字第970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代理合同中所约定的“胜诉”作何理解?所谓“胜诉”,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民事判决的角度而言,胜诉当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有利于己方的判决;而从执行角度而言,胜诉当指权利主张通过审判及执行程序得到客观实现和满足。即对于“胜诉”一词的定义,本身存有歧义。在此情形下,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当承担更为严格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尤其是事务所坚持主张本案系风险代理合同,而根据律师收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风险代理情形下,事务所理当告知汤某政府指导价并解释相关风险责任。然本案并无证据表明事务所已经尽到该项告知和说明义务,故二审据此认定双方就“胜诉”一词的具体涵义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认定事务所关于“胜诉即取得有利判决”的理解对汤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

(2014)宁商终字第1245号案件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引用了一审法院的观点:按照通常对风险代理意思的理解,该条款应指在委托人的胜诉款项到账后才支付相关风险代理费用,若仅是胜诉而未取得胜诉款,委托人即需按胜诉标的额的25%加上胜诉工程款的利息给付风险代理费,此约定内容对委托人一方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个附条件合同,该条件即为委托人取得胜诉款项这一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鉴于此,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应首先适用文义解释。

《委托代理合同》记载“①按胜诉工程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由甲方(袁某)向乙方(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②甲方另确认将胜诉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金额作为律师费向乙方支付;③相关诉讼费及交通费等由乙方代甲方垫付”的条款,从文义上不能得出袁某获得胜诉判决,并在执行程序中债权实际受偿之后,才应给付律所主张的律师费。

上述合同明确约定律师作为袁某诉讼代理人参加一审或二审阶段诉讼,并未涉及执行阶段及收费,亦与上述约定内容相吻合,因此,袁某给付律师费的条件是胜诉付款,而非债权得偿后付款。原审法院以债权经执行并实际受偿作为袁某给付律师费条件的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当然地认为胜诉应指经执行获得胜诉款,这种观点背后的逻辑其实在于,从普通人的角度,对获得胜诉判决还是胜诉判决获得实际执行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普通人的目的是“拿到钱”,因此一般认为获得执行款后才算胜诉。如果认定获得胜诉判决文书后就应当支付较高比例的风险代理费,对于委托人来说显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类似,是从法律知识不对等的角度,认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常也是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应对胜诉的具体内涵作出明确解释,在没有证据证明律师向委托人告知了胜诉仅指获得有利判决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律师不利的解释。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探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首先使用文义解释,即对合同使用的词句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然后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系统解释,最后还需要考虑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实际上最后一步是在进行价值判断。

  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胜诉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服务内容并未提及执行,那么,并不能当然推定胜诉的含义是获得执行款。如果委托人获得胜诉判决书的目的是进行债权转让,或者委托人对于律所催告代理费从未提出异议,直至进入法律程序才提出胜诉应包含执行,等等,那么,胜诉理解为获得胜诉判决为宜。如果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应该进行适度的价值判断,小编同意因法律知识不对等,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胜诉的具体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人知晓并接受以获得胜诉判决作为支付律师费的条件时,应适当作出对律师一方不利的解释。

案例2委托人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其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案件,双方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按照胜诉金额的8%计收律师费。在租赁合同案件中,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答辩中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之后提出反诉,表示如果法院不支持委托人的抗辩,则要求对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法院对委托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最终判决合同不予解除。律所主张按照反诉的标的额计算风险律师费,而委托人认为,反诉未被受理,胜诉金额不存在,不应支付风险律师费。

律师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提出第一位的抗辩是合同继续履行,如果这一抗辩得不到支持,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策略上没有错,但二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不能同时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对于委托人的利益更大,高于合同解除后得到补偿的利益,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说,其反诉未被受理,未获得解约赔偿,但因合同可继续履行,对其更加有利。因此,经律师的工作,对方的本诉被驳回,委托人实际上是胜诉了。

但相对于解约赔偿,继续履行并不存在明确的标的额,如何确定胜诉金额以计算律师费就存在困难。小编认为,可以结合租赁合同案件的情况,为委托人合理确定一个胜诉金额,比如参照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或解约违约金的金额。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策略有更高的预见性,其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根据不同的诉讼策略设定不同的风险代理费计算方式,如果是中途变换了诉讼策略,也应该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代理合同,否则律师将面临约定不明可能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风险提示:律师应按照执业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风险代理合同时,对委托人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同时,对于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即胜诉的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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