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事仲裁同司法制度并驾齐驱,是维护经济秩序、裁判纠纷的重要保障。这篇律师高级合伙人邓永泉的文章值得一读,请各界关注。

坚守初心,铸造新时代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

( 2018-02-1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 邓永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中国商事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国内仲裁机构已达250余家。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中国开始倡导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中国商事仲裁事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铸造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成为迫切的需要。坚守商事仲裁初心、铸造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成为新时代摆在仲裁人面前的课题。

  商事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起源于商人基于双方的约定按照商业惯例尽快解决争议的需求和实践。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受裁决结果约束。契约精神是商事活动的灵魂,体现在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契约救济四个方面,商事仲裁的初心就是要维护、践行、弘扬契约精神。

  从起源来看,商事仲裁属于私人仲裁,即商人之间发生争议,就聘请熟人圈子内的同行作为仲裁员为其解决争议。仲裁员与当事人不仅是同行还属于同一个熟人圈子。大家对于争议缘起心照不宣,对其解决之道心中有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基本可以预期,仲裁的公信力自有公论。

  时至现代,商事仲裁已经发展成为专家仲裁,即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按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人员通常包含相关的专业人士。仲裁员与当事人可能属于同一行业,但不会属于同一个熟人圈子;当事人对于争议缘起各执一词,对其解决之道莫衷一是,对裁决结果难以预期,对其公信力自然褒贬不一。

  坚守商事仲裁之初心对于新时代中国商事仲裁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国际上,“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离不开中国倡导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只有坚守商事仲裁之初心,中国倡导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才能为沿途国家接受。

  在国内,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事仲裁通过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民事诉讼殊途同归。不仅如此,国内仲裁机构是否坚守商事仲裁之初心直接影响中国的国际仲裁形象,进而决定中国倡导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能否在国际上顺利推广。

  现代的“专家仲裁”不再有“私人仲裁”那种基于同一熟人圈子形成的天然公信力。不仅如此,国内商事仲裁还面临着诉讼化而成为简版民事诉讼的危险、行政化而成为行政干预工具的风险、学术化而成为学术实践对象的风险,仲裁的固有价值面临着挑战。因此,新时代中国商事仲裁的公信力需要新的基石,这非“当事人公正感受”莫属。

  “当事人公正感受”包含“公正”和“信任”。“公正”指仲裁员要公正,“信任”指当事人信任仲裁员公正。只有当事人信任仲裁员公正,才会有公正感受,商事仲裁的公信力才得以产生。可以说,当事人的公正感受是商事仲裁公信力的唯一评价指标,因此,铸造新时代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的最佳路径就是让仲裁员和当事人有共同的裁判价值观和方法论,让当事人可以合理预期仲裁的裁决结果。唯有如此,仲裁员与当事人才能有共同的公正观,当事人才会信任仲裁员公正,仲裁员的公正才能转化为当事人的公正感受,商事仲裁的公信力才得以树立。

  仲裁员与当事人共同裁判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基石只能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案件裁决被仲裁员个人的公正观所干扰,才能让当事人对案件裁决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仲裁员的公正。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处理好“商”与“法”的关系,应当“以商为体,以法为用”,“商”为目标,“法”为手段,“商”主导“法”,“法”为“商”服务,二者不可本末倒置。

  每个仲裁案件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都可能存在争议,仲裁员要运用商事思维,按照商事逻辑对争议问题做出认定,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被尊重。

  总结上述,坚守初心,铸造新时代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的裁判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商为体,以法为用,运用商事逻辑,按照商事逻辑认定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通过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