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构建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拥抱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时代


                          发布时间: 2019-10-28 09:37 

                                                                                                                                     

                                                                                                                                    来源: 法制日报


● 《纽约公约》《新加坡公约》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共同构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共识。这三大公约将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有助于促进调解者使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保障跨国经贸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国际商业秩序平稳健康的必要保障

● 下一步要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明确公约解释和实用的边界,加强国际法的可落地性,公约落地在中国的生效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多日阴雨连绵的重庆,在10月17日终现晴日。

长期以来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商事调解,在这一天迎来了自己的高光时刻:“2019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启幕。作为《新加坡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签署后的首届论坛,其在业内被赋予重大意义——是《新加坡公约》签署后国内外业界人士深入研讨推进公约落地实践问题的具体行动。

与会者从世界各地赶来,来自中国和美国、墨西哥、英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瑞士、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调解员、仲裁员、法官、法学专家、律师及企业代表500多人出席论坛活动。

中国官方高层的重视从出席人员名单中可见一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重庆市副市长李波等。

罗东川指出,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保障跨国经贸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国际商业秩序平稳健康的必要保障。

多国签署调解公约

推动调解事业发展

国际商事调解,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事争议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调解,是一种“既节省时间,又节省金钱”的最为友好的争议解决办法。

虽然优势明显,但这一争议解决办法在活跃的诉讼及仲裁面前,长期以来却很难有“名字”。尽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2年发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让调解在化解国际经贸纠纷中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但真正用起来又有些“束手束脚”,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根本原因在于受调解协议效力和执行等保障制约。这一问题随着国际商事调解需求日益增加而越发凸显。随着国际经贸、人文交流日益频繁,跨规则、跨法律、跨文化的国际纠纷日益增多,作为国际商事纠纷柔性解决机制,加强对国际商事调解的运用越来越多地被倡导。

“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解决过程更加灵活、成本更加低廉、协议更易执行、伙伴关系更好维护的独特优势,因而受到各方认同和重视。”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说。

近年来,全球调解事业呈现强劲发展势头,而长期制约调解事业发展的调解协议效力和执行问题也终于获得解决。

今年8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首批签署了《新加坡公约》。这一公约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将进一步提高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的积极性,对调解事业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在罗东川看来,从《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到《新加坡公约》,强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精细化需要落地。在上述两个公约之外,7月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海牙签署,意味着民商事判决公约国际统一规则的初步确立。这三大公约“共同构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共识”。

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书潘家煌认为,这三大公约将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将给予企业更大的保障,有助于促进调解者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支持三大公约

司法晒出优异成绩

中国是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作为上述三大公约的积极参与者,其对于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态度表露无遗。

尤其是关于调解这一出自于中国的“东方之花”,中国更是以首批签署《新加坡公约》的积极行动展现了自己对于商事调解的支持态度。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双向投资大国,商事主体之间、中外企业之间的纠纷争议也不可避免地增多。通过调解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商事纠纷争议,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卢鹏起说。

的确,对于近年来花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而言,调解是必然要用到的纠纷解决方式。罗东川指出,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保障跨国经贸合作有序开展、维护国际商业秩序平稳健康的必要保障,“我认为也是打造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或是商界代言人,近年来对调解均表现出了大力支持与发展的态度。

罗东川明确表示,中国最高法院对打造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立体化的平台持支持的态度。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据罗东川介绍,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13起案件,并公开开庭审理了多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机制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始终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努力打造有效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实际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一个平台。”罗东川说,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经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五家仲裁机构,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等两家商事调解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罗东川透露,在这个平台里,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将来也是开放的,将根据发展吸纳更多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参与进来。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之外,承担着更多商事纠纷解决任务的地方法院也在践行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一站式”解决要求上积极行动。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介绍,自2017年以来,重庆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含涉港澳台)案件1614件。在推动成立重庆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设立全国第一家覆盖自贸区全域的专门法院、完善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集约化信息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构建陆上贸易规则、加强内陆开放法律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为推进“一带一路”和重庆自贸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部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部门,今年5月召开了首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5万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组织网络;人民调解员达到350多万,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达42万。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已突破千万件,调解成功率96%以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线调解网站启动

办案效率全面提升

作为中国商界的代言人,长期以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一直在坚持不懈地推动调解的普及运用和发展。

仅就国际调解高峰论坛而言,自2016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已举办四届,论坛得到了各方支持,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中外业界人士关注、认可和参与的知名品牌活动。

除了搭建调解方面的交流平台,扩大调解的影响之外,中国贸促会还成立了涉外商事调解机构,即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是国内最早成立的。

据卢鹏起介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30多年来已处理了上万件调解案件,是国内开展涉外商事调解业务的先行者、实践者和探索者,目前已建立了51个地方和行业调解中心,与国外21个对口机构建立了多双边联合调解机制,选聘900多名中外调解员。依托自身国内调解工作网络和国外法律服务机构、商协会服务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积极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国际化的调解服务,不断推动调解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在论坛举行当天,中国贸促会再次献上大礼——中国贸促会在线调解网站启动。据介绍,中国贸促会在线调解网站承载了最新开发的网上调解系统,在保证调解协会符合贸促会调解规划的情况下,简化了商事案件的办理手续,进一步提高了商事办理的高效化和便利化,51家调解分中心将逐步使用此系统办案,全方位提升商事调解案件的办理效率。

《新加坡公约》已然带来一个新的时代。罗东川指出,下一步我们要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明确公约解释和实用的边界,加强国际法的可落地性,公约的落地在中国的生效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同时要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的示范法、贸易规则,研究制定符合当前国际经贸发展现状,适合“一带一路”区域特色的具体规则,构建多元化、法治化、智能化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制。

“如何把调解与其他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法院的诉讼、仲裁、专家评估等融合起来,让他们在不同的法治下也能够同样发挥最大的效率,应该是往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香港律政司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陈洁仪提醒道,调解的目的是要达成和解,过程不一定要厘清正反各方的法律责任,而是要得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潘家煌认为,《新加坡公约》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这反映了各国意识到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调解作为一项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潘家煌建议,鼓励更多国家签署《新加坡公约》,同时支持调解机构的发展,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

此前,新加坡与中国在这方面进行了紧密的合作。今年1月24日,中国贸促会与新加坡律政部在北京联合主办了第一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在论坛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调解员名册。8月6日,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了一份战略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促进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合作。“新加坡期待与中国更紧密的合作,共同推动法律与国际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潘家煌说。




责任编辑: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