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还是“谁质疑谁举证”?

民诉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解释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这样。

  1. 主张“XX存在”的,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前,质疑者不用举证。如果主张“XX存在”的一方举不出证据,则法庭认定“XX不存在”。

  2. 主张“XX存在”的,拿出具备一定证明力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质疑者一边。此时轮到质疑者举证。如果质疑者举不出证据证明“XX不存在”,则法庭会认定“XX存在”。

当然,对于一些特定的事实,不需要举证。

见民诉法解释93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