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77)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债务人,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因为,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