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为了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发包人、承包人会单方或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此时,竣工结算报告是否必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中的鉴定,推翻竣工结算报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本文仅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确认,并形成工程结算定案单的情形下,能否推翻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分析。

一、问题提出

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工程施工发包给B公司。工程竣工后,A公司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定案单》,A公司、B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定案单》签字盖章。此后,A公司发现造价咨询机构作出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造价严重错误,存在工程量严重不符、计算明显错误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形。此时,A公司能否通过诉讼推翻竣工结算报告,重新进行结算。

二、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属于工程造价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后,为了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发包人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或者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会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和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或承包人向造价咨询机构支付报酬。二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属于承揽合同。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是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属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三、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结算定案单》签字盖章,竣工结算报告生效

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单方委托,还是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均只有发包人、承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发包人、承包人同意接受竣工结算报告约束的意思表示,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造价咨询机构将来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的约束。因此,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并不必然对发包人、承包人产生约束力。此时,发包人或承包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仍然可以重新结算。

但是,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的同时会对竣工结算报告的最终造价进行汇总,形成《工程结算定案单》,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结算定案单》签字盖章的行为,既是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情形下的事后追认,也代表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发包人、承包人愿意接受竣工结算报告的约束。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应被推翻

既然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结算定案单》签字盖章,代表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双方同意接受竣工结算报告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不应准许。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应被推翻,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定案单》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应再被推翻,不应重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