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超过该期限后,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并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 一般诉讼时效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其请求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2. 特殊诉讼时效

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些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这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通常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如果自己财产被别人非法占有,是不是经过三年或二十年,就不能起诉要回了?

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其权利的请求权。物权是行使其他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损害恢复请求权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物权请求权是没有时效限定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要回。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条就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就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也即,物权确权之诉,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如果对诉讼时效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