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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签订。王某去世后,其妻隋某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王某的姐姐王某甲、姐夫毛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称毛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因某房地产公司欠其货款,双方协商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数套商品房抵顶货款,案涉房屋实际为毛某借王某之名购房,但购买房屋的贷款、税费、装修费用等均由毛某支付,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王某甲、毛某二人所有。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毛某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王某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隋某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其关于与王某生前共同住所的陈述,与王某户籍地村庄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王某未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毛某处的事实,以及毛某提交的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等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王某甲与毛某系夫妻关系,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原告隋某要求继承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却未能对第三人系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提交证据加以反驳。 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王某甲、毛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律师建议
(一)对该类型案件的总体评价 借名买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代表性。一方面,涉及的资金数额往往较大,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深远;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过程可能存在不规范、证据不充分等问题,给案件的准确认定带来挑战。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判断双方的真实关系,以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二)社会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借名买房现象时有发生,而与之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获取贷款资格或其他利益,选择借名买房,但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忽视了风险防范,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后果认识不足。 这些情况反映出社会公众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待提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依法依规进行经济活动。 (三)法益衡平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需要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实际出资购房的一方,应保障其对房屋的实际权益,避免因借名关系导致财产损失;对于出名人,在维护借名约定的前提下,也要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借名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等,也需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合理保护。 (四)风险提示 对于有意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产权归属、风险承担等关键事项,并保留好出资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各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价值判断和倡导 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也提醒大家,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政策或谋取利益,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契约精神,以合法、规范的方式处理经济事务。同时,倡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