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二十二】

白书宝换位思考仲裁显现和谐止纷息争

房屋是人们生活生存最基本的一种保障,没有房屋的人就像无根浮萍而倍感无归宿没有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高,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实施同时让开发商们看到了房地产业的巨大利益。城市经济战略使定居城市的人越来越多,购房群体正在以迅猛的势头逐年剧增,走在街头随时都可以看见楼盘的宣传海报,相应在迅速发展的地产业交易中存在许许多多的矛盾纠纷也与时剧增。近期我委仲裁员(调解员)白书宝从当事人出发,劝喻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又从自己的和谐仲裁理念出发耐心、喻理、动情的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且被申请人在调解结果达成后立即支付了申请人的赔偿金额21485.19元人民币。本案再次体现了白书宝仲裁员息事止争的高效、快捷、公平、公正和谐的仲裁理念和裁判案件的能力。

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于2009年4月初去被申请人售楼部看房,置业顾问苗XX(以下简称“苗”)问申请人的买房意向,申请人告之欲买一套二室一厅,南北走向,由客厅通往阳台的小户型房。了8040132号房,称此房完全符合申请人的要求,并讲该房于2009年8月30日就可交房,还带申请人参观了已经建成的五号楼群,讲即将开建的8号楼群与5号楼群外围结构相同,有外围框架,由客厅通往阳台之间有一扇门。申请人向苗索要了804号楼3楼的施工图纸,图纸与申请人所要求的户型完全相符。申请人即于2009年4月12日交付定金5000元,于2009年4月24日交首付款54302元,并退掉已在嘉园国际售楼部交付的买房认购金1000元,后于4月2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日期签订为2009年8月30日,苗讲因印制的房屋图纸已用完,已后再补上图纸即可完善合同。5月份苗电话通知图纸下来了,通知去签合同时,苗拿出的图纸却与原来给的图纸不符,已没有外围框架,且由客厅出阳台改为由卧室出阳台。申请人提出异议,苗讲这是公司的规定,必须贴新图纸,其也没办法,让申请人与售楼部经理协商,但多次与售楼部经理杨XX协商未果,到了10月份,杨XX讲要么接受新图纸,要么退房,而当时房价每平方米又上涨了近200元,且申请人因已在威尼斯交了首付,已在建行办理按揭,退掉了嘉园国际的一期的认购金,已失去了最佳的购房机会,如果退房,被申请人又拒绝赔偿损失,令申请人进退不能,在万般无奈之下,在10月份,申请去补签合同,苗又讲必须将交房日期签至09年12月30日,若不同意,只能退房,而退房又不赔偿因此带来的各种损失,后苗将合同的交房日期改为2009年12月30日,因此,现今所签合同并非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署的。而现今合同上的新图纸与现房结构也不相同,新图纸显示厕所有窗户而现房没有,图纸显示餐厅与厨房有隔断墙而现房也没有。而且被申请人在交房时要求业主缴纳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按揭手续费也没有向业主出示相关部门的收费文件。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损害,因双方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故申请人依法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一)逾期交房违约金13089元;(二)逾期交房一年造成的房租费用1440元;(三)应建而未建的餐厅隔断墙3024元;(四)违约未建钢筋混凝土支架13832元;(五)房屋总体结构变更降低实用、经济价值和安全系数,要求房屋总价减少退付35861元;(六)维权费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双方于2009年4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第八条之约定,该商品房的交付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交付条件为验收合格。而申请人直至2010年2月2日才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清了购房尾款,亦构成逾期。2010年5月20日,申请人所购房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已达到了交房条件。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在《商洛日报》第4版刊登了《东方威尼斯水城一期8区业主入伙公告》,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申请人交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自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三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视为申请人无异议接受所购房屋。因此,逾期交房的时间应自己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共计145天;(二)依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申请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贷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应为首付房款及每月向银行还款数额中的本金数额之和;(三)XX东方威尼斯水城一期8区购房合同签订后,部分买受人对房屋的结构和阳台的框架从私密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改造意见,被申请人对8区部分阳台及结构进行了变更,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就该房屋约定钢筋混凝土支架,并且房屋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五家单位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因此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四)申请人第二、五、六等项仲裁请求远远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并非双方依法约定解决争议的合理途径,且该部分费用未实际发生,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应依法予以驳回,支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白书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当事人出发,让双方换位思考以己而论多次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8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赔付申请人人民币21485.19元整。

二、申请人屈某放弃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赔付,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全部赔偿款和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用后即日已接收所购商品房。赞颂白书宝两句话:公正仲裁员、律师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