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项:
一、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即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从事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是保证该商务交易活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如此。
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从而取得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法人组织自其产生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只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缔结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另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虽然在民法理论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却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我国《仲裁法》第2条也明确的规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其他组织应视为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衡量。我国《民法通则》第11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笔者理解,我国法律对此问题采用国籍主义为主,居住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或其住所所属国法。
二、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它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才是有效的。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1、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仲裁协议不得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
2、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有些国家则无上述规定。因此,同样的内容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看来是合法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根据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法律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瑞典、日本等国的法律没有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既应符合仲裁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也应注意裁决执行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规定,以便仲裁裁决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