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尤其市场经济社会下大多数人都会投保。医疗、车辆等各类险种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发生纠纷后,碍于保险公司的各种自立制度,保险理赔往往不尽人意。怎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呢,近期仲裁委用十天时间成功调处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可供人们借鉴。

基 本 案 情

申请人商洛X恒公司所有工程器械包括出厂编号为20110741在内的23台塔式起重机于2011年9月26日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支付保险费27,500.00元,保险金额为5,50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6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7月21日,该塔机在丹凤竹林关工地施工过程中,塔机大臂折断,申请人及时报案,被申请人派员现场查勘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并定损50,400.00元、施救费9,900.00元,但在申请人要求赔付时却拒绝赔付。申请人依法申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予以公正裁决,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60,300.00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 议 焦 点

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是否属免赔范围。

申请人依据《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向被申请人提出理赔,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申请人损失60,300.00元。但被申请人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被吊物品重量轻、体积大,被风吹动大幅度摆动,导致标的大臂在摆动中折断,属于免赔条款,而拒绝赔付。

仲裁庭意见及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按时交纳了保险费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申请人所投保的出厂编号为20110741塔式起重机,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报案履行了程序,被申请人也派员现场查勘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并定损50,400.00元、施救费9,900.0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购买保险时并未告知申请人施吊时应避免被吊物品重量轻、体积大,被风吹动大幅度摆动,而导致吊机大臂在摆动中折断事故,不属于保险赔付责任,且《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也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故被申请人拒赔理由不成立。经仲裁员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相互谅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付申请人53,000.00 元人民币。申请人已通过仲裁委催交收到了赔付款。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简单的保险理赔纠纷,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对其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且在投保前并未履行其对申请人免赔条款的告知义务,其违约过错清楚。值得重视的是,若保险业的业务人员,在申请人投保时按规定程序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或解释那么就依法不会产生此类纠纷。该起纠纷的产生又一次对保险行业提示,保险行业在履行业务职责时应依法依规依职尽职尽责,绝不可以疏忽或应付诱导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