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商洛分会委员会仲裁员李文伟立足创建平安幸福商洛,以法律促和谐,近期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 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申请人承包商洛XX信合住宅小区西楼给排水、采暖、电气施工图规定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单价按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计算,面积10700平方米,合同价款共计299600元,2011年1月申请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35000元的工程款,尚欠64600元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是被申请人均无故推脱拒不支付。申请人无奈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64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498元;2、本案的仲裁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既然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量,但是被申请人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付劳务工程款的义务。
仲裁庭意见及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程。被申请人未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已事实违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法律规定。仲裁员李文伟在审阅了本案件相关材料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工程款的给付直接关系到劳务人员的工资,必须公正及时结案。为了使农民工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他和双方当事人反复进行沟通,耐心细致的就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在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存在的过错后,通过调解,最终得到申请人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被申请人愿意于2013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表示以后还继续合作。
点 评
仲裁员是裁决案件的主体,其法律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案件的终结效果。原在法院工作岗位的李文伟仲裁员,善于把握案件事实和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并能技巧结合仲裁的便捷、灵活的明之以法特点,抓住当事人心理结合案件实际处理案件,终能使仲裁案件达到“以调为主,调裁结合”而案结事了的办案宗旨,又能深得当事人赞誉。